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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院学生学费交纳工作办法
2012-05-31 00:00  

公安分院学生学费交纳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体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事业费用及时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甘肃政法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是大学生法定义务,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不得拖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各类生。

第二章 学费交纳

第一节 学费的收缴

第四条 学生学费按照学年收缴,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前缴清本学年所有费用,并妥善保管收费凭证,将作为报到注册的依据。

第五条 新生收费工作,新生须在开学时一次性缴清第一学年学费,无特殊情况,凡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新生,学院将暂缓注册。

第六条 在校学生收费工作,须在开学时报到时间内一次性缴清本学年学费,凡未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学院将不予以注册。

第二节 学费缓交

第七条 为了贯彻和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缓交学费。

第八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范围以学生处认定的特困生为依据。符合该条件但已享受相应资助的学生或已享受社会人士、组织、单位资助的除外。

第九条 一年级新生申请缓交学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本人在开学报到规定时间内向中队长提交申请书。

(二)审查。由中队长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审核。由警务化管理办公室、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审核,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审批。由学生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十条 在校生申请缓交学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本人在开学报到规定时间内(开学第一周)向中队长提交申请书。

(二)评议。由中队长召集本区队干部及学生代表对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评议,并由中队长写出评价意见。

(三)审查。由中队长对申请缓交学费学生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开学第二周内完成),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登记造册。

(四)审核。由警务化管理办公室、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审核,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五)审批。由分院报校学生处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缓交学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诚信的原则,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缓交学费的期限不能超过本学期期末。

第三节 欠缴学费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如下途径解决学费:

(一)申报国家助学贷款。

(二)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三)推荐参加国家、省政府及社会资助评选。

(四)允许休学打工。

第十四条 欠缴学费的学生在获得国家、省政府及社会助学金、奖学金后应当先用交纳所欠学费。

第十五条 办理了学费缓交、申请助学贷款手续、或已与学院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学生,在缓交期间和助学贷款未到帐之前,不视为欠费;超过缓交学费期限未缴清学费的,视为恶意欠费。

第十六条 对未办理缓交手续,无故拖欠学费、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及超过缓交学费期限的学生,我院可以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学生其家长发《学费催缴通知单》,并在校园公告栏张贴欠费学生名单。

(二)停止享受生活补贴、奖学金等经济待遇,直至办理注册手续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原已停发的不再补发。

(三)取消课程复修资格,不得参加期末考试、考查及实习、论文开题及答辩、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

(四)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推优资格。

(五)取消担任学生干部、社团组织负责人等资格。

(六)未办理注册手续所学课程不登记成绩,不记学分,不审查毕业资格,不将毕业情况输入毕业生电子档案。

(七)对即将毕业仍未办理推荐就业手续,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它责任均由学生自行承担。

(八)取消该生在欠费期间上党课、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员资格。

(九)对于恶意欠缴学费未报到注册的学生按照《甘肃政法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制作交费情况登记表存个人档案并寄发用人单位。

(十一)其它有利于收缴学费的正当措施。

(十二)待其缴清学费再行补办相关手续;在欠费期间产生的任何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分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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