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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12-05-31 00:00  

公安分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校、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学习生活秩序,建设良好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未来警官,根据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甘肃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甘肃政法学院公安类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结合公安分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并重点对违反分院警务化管理规定的做以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保障学生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及分院警务化管理制度,视情节性质、过错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以及警务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可按其情节由分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上报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督促其改正。

第五条 违反分院警务化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打架、喝酒、赌博。

第六条 凡是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同时受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及资助评定的资格;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进行赔偿;

(四)有违反校规校纪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七条 学生违反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处分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直接报教务处审核实施;违反其他校纪校规的行为按其情节有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实施或上报校学生处审核实施。

第八条 学生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发生违纪处分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年级辅导员报请分院警务化管理办公室(附学生个人有关违纪事实材料和处理意见),经分院主管领导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处分决定,并及时做好批评教育工作。

(二)学生发生违纪处分行为,情节较重的经分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调查取证事实确凿,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批评教育,由分院领导组成会议小组,研究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事实材料,根据管辖范围分别上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三)学生发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后,应在10日之内调查清楚违纪事实,并在调查结束后7日之内上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违纪报送分院的事实材料应包括:

(一)违纪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陈述材料;

(二)年级所在辅导员或个人的证明材料;

(三)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分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存档。

第十条 学生处分报送学校的事实材料应包括:

(一)违纪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陈述材料;

(二)分院的证明材料及分院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

(三)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分院或有关主管领导应允许学生及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处分送达学生本人后,应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分院主管领导及所在年级辅导员注明原因后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分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处分适用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根据情节、性质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徒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伤他人者,视其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凡持械打人,致伤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和参与聚众打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组织或参与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为打架双方“私了”,或为一方索赔,使事态复杂、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殴打学校教职工,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产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现在校内打麻将者,没收麻将,给予组织、参与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以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场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饮酒、酗酒,凡违反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饮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后再次饮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酗酒或饮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内违章用电、使用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私接电线,乱拉灯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从公共照明电线上私接电线或以其它形式偷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在教室、宿舍及宿舍区、广场、花园等公共场所燃火、放鞭炮、烟火等,经批评教育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核实,没收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险、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占用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该宿舍其他知情学生必须向公寓管理人员举报,未举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校安排在学生公寓内住宿,未经批准在校外居住者,按学校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及勤工助学学生利用职权或职位便利,徇私舞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挪用、乱支班费及其它公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学生干部利用职权,在学生综合考评中弄虚作假者,撤销职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非法传销、贩私、非法经营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性质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组织开展旅游业务(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按学校课程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未获批准,擅自离校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根据一学期内考勤累计旷课时间,分别给予以下处分(理):

(一)擅自离校3日以内或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擅自离校5日以内或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7日以内或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离校9日以内或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离校超过10日不足15日或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离校超过15日者,按退学处理;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警容风纪规定两次以上者;外借警服、警用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丢失保密教材,失泄公安机密者;

(三)冒充公安值勤人员,随意拦车、敲诈群众或乘车不付车费者;

(四)私带警械、弹药、管制刀具者;

(五)在校园内外着警服同异性勾肩搭背等不文明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各中队报学生大队作处理,特殊情况由大队报分院批准;拟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大队报分院,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作出处理。

(二)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大队提出意见经分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处理。

(三)通过后的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学生本人签字后由学生所在中队、分院办公室各保留一份;本人拒绝签字的应该注明,但处分依然有效。

(四)允许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可向学生处直接提出申诉;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的七日内对复查情况作出决议并通知学生本人。

(五)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材料必须齐全,应包括:

1、本人检查;

2、主要旁证材料;

3、学生所在中队、大队对处分的上报意见;

4、处分决定(一式三份)。

(六)处分决定和所有材料一律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将学生受处分的所有材料装档存查;

(七)处分要及时,各大队应在违纪情况发生后一周内将有关材料及处分意见上报分院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宣布当日,要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各种处分均宣布并告知家长。

第二十九条 受通报批评处分的只备案,不记入本人档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间,表现好的,由大队提出意见,经分院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撤销处分,表现不好的记入本人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由分院提出意见,上报学校进行处理;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在受处分考察期间有突出表现的,考察期过半,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提前申请撤销;在考察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撤销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同“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的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本人在考察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汇报;本人所在区队的意见;中队、大队意见;分院意见;撤销处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分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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