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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汽车驾驶课程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09 00:00  

甘肃政法学院汽车驾驶课程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驾驶课教学管理,提高驾驶课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务处负责驾驶课程设置及成绩管理,公安分院负责落实教学与技能培训。
第三条:汽车驾驶课教学的基本原则是:严守教学纪律,杜绝教学事故;严格车辆管理,确保教学安全;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条:凡属公安类专业本科学生及辅修公安类专业本科学生,其汽车驾驶课程教学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
第五条:汽车驾驶作为公安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必修课,要求学生经过系统地学习和训练,熟练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法规,具备一定的驾驶操作能力。
第六条:根据全国通用的汽车驾驶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学校公安专业的实际,制定具体的驾驶训练课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七条:课程内容的设置与要求
(一)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知识和危险物品的运输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二)场地驾驶: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三)道路驾驶:在实际道路上正确驾驶汽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八条:教学和训练的基本要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具备良好机动车驾驶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能单独安全驾驶车辆的初级汽车驾驶员。
第九条:学员经过培训学习,参加统一考试,合格者由车辆管理部门核发驾驶证。
第十条:新生进校时,公安类专业学生已持有驾驶证者,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无驾驶证者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在校期间,未经学校安排学习,而通过其他途径取得驾驶证者,学校一律不记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 实训
第十一条:新生入校后,根据日常教学,主要利用休息日和寒暑假集中安排学生进行实训,在学生大三前全部课程训练结束。
第十二条:为确保学生培训任务的完成,每个学生的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汽车驾驶课程考核内容为科目一(交通法规)、科目二(桩考、九选六)、科目三(路考)三部分,考试时间根据车管所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十四条:汽车驾驶课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训练及应试能力进行评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科目一(交通法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30%,考试通过者记30分;
(二)科目二(桩考、九选六)考试成绩占总成绩40%,考试通过者记40分;
(三)科目三(路考)考试成绩占总成绩30%。一次性考试通过者记30分;经第一次补考通过者记25分;经第二次补考通过者记20分;经第三次及以后补考通过者一律记15分;
(四)已有驾驶证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的学生,其该门课程统一记85分。
(五)考试成绩累计60分以上者,取得学分;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汽车驾驶课考试成绩按现行的自然班进行统计,每学期末将成绩汇总上报教务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日常训练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 结合公安专业实际,制定具体的驾驶训练课教学实施计划,并督促执行;
(二) 拟定参训学生名单及编组;
(三) 负责学生的训练、考核等事宜;
(四) 负责学生的考勤及安全教育工作;
(五) 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报废车辆的审批工作;
(六) 负责学生车辆的技术档案工作;
(七) 协助交通部门进行肇事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执行实训部门的安排及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管理:
(一) 严禁私自启动和单独驾驶车辆,违规造成损失者,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二) 训练过程中,要按照教练员的安排和进度进行训练,不得随意训练或违反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得超速行驶,不得开车打手机等;
(三) 要按时参加各种考试,服从考官的裁定;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校方反映,不准对考官围攻、起哄、责难;
(四) 在实训期间要相互关照,团结友爱;着装要朴素大方,不准穿拖鞋、戴墨镜;女生不准穿裙子和高跟鞋;
(五) 爱护公物,维护场内卫生,不乱扔废物,不随地吐痰,不带宠物上车训练;
(六) 酒后不得学习驾驶,由此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七) 严格考勤制度,准时到训练场练车,确保实训时间的落实。
第十八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用管一致,各负其职”的原则。
第十九条:由学校购置的训练车辆,系学校固定资产,必须到学校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做到手续齐全,账项清晰。

第六章 安全
第二十条:驾驶训练中,教练员、学员、车辆都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人人遵守安全法规,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实训前对每个学生购买一份安全保险,确保学生实训安全。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检查教练员、学生及车辆的安全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未取得驾驶证之前,不得单独驾驶汽车行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公安分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政法学院汽车驾驶训练管理办法(试行)》、《48365365备用网站<汽车驾驶>课程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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