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盾驾校职责范围
第一条 根据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工作规程》,承担公安专业学生汽车驾驶培训任务。
第二条 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落实教学技能培训,监督、检查培训质量和培训进度。
第三条 制定具体的汽车驾驶训练课教学实施计划,并督促执行。
第四条 负责学生汽车驾驶理论(交规)授课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 负责向车管所交纳学生体检、报名、考试等费用。
第六条 负责通知学生按时到制定地点集合,准时到驾校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第七条 负责落实学生培训秩序的正常进行,教育学生按时出勤,尊重教练员,团结同学,服从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教练员和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在实训中的人生安全。
第九条 本着“强化学生专业技能培训,适应公安实际工作要求”的原则,确保学生培训合格率达到一定指标。
第十条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