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院自学考试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分院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风,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甘肃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甘肃政法学院公安类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分院自学考试学生(以下简称“自考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管理贯彻“育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管理育人、服务学生”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切实提高自考生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科(高升本、专升本)、专科自考生。
第二章 自考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自考生应当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严明的纪律、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
第五条 自考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分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分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受嘉奖、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省自考委和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分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分院提出申诉;对分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自考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讲道德、守诚信,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自考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分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分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分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自考生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分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分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分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课程可分为统考和校考两种,无论统考和校考、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考或补考。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早操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和自身情况,申请自己参加的考试课程和时间。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分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分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节 退 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分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
第二十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在7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办理。
第四节 毕业与单科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甘肃省自考委验印、甘肃政法学院副暑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离校后可以继续参加重考或补考,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学校发给经甘肃省自考委验印、甘肃政法学院副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为激励自考生勤奋学习,成长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突出的给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专科自考生均可获得奖励。
第二十八条自考生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和奖学金三项。
第二十九条通报表扬由分院自考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或主管领导实施。嘉奖和奖学金由分院自考办提出或组织初评,分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习、生活、遵守纪律、班级工作或者各项集体活动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嘉奖奖励。其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班级,友爱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二)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分院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不良行为作斗争。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迟到旷课现象。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为集体争得荣誉。
(五)安全意识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第三十二条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分院有关规章制度,评奖期内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三条各等奖学金评审金额及比例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按照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评定。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元,按照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评定。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元,按照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评定。
第三十四条 奖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评定。
(一)每年5月份,由分院自考办组织学生进行初评,初步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分院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分院审定。
(三)分院审定后,在分院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分院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发文公布,学生获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违纪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原则、项目
第三十五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广大学生,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六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视学生违纪情节性质、过错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与相应处分原则。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十七条 处分项目: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第二节处分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者。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散步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组织开展、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违反学生社团名义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或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及有其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组织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活动,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者。
(七)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及其它行政规定,被公安机关或其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确有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司法或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但不予处罚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根据情节、性质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徒手打人,未伤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伤他人者,视其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者,视其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持械打人,致伤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或拟参与聚众打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组织或参与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为打架双方“私了”,或为一方索赔,使事态恶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产必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受到影响,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教室、宿舍、会场、图书馆、运动场、食堂、校车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内有起哄或向室外乱扔杂物、赃物,倾倒污水,投掷燃烧物品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学校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步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教育管理等原因,对学校教职工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恫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非法携带、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集会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它违反校园秩序及治安管理规定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破坏公共财产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产,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产,价值在199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破坏消防设备,破坏交通、安全标识、标志及广播、通信、网络等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浪费水、电等公共资源,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学校图书馆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占用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宿舍其他知情学生必须向公寓管理人员举报,未举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校安排在学生公寓内住宿,未经批准在校外居住者,按学校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内违章用电、使用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私接电线,乱拉灯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从公共照明电线上私接电线或以其它形式偷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在教室、宿舍、楼内、广场、花园等公共场所燃火、放烟花炮竹等,经批评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核实,没收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除依照国家法律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返还全部财物,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价值199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盗窃、诈骗公私财物及抢夺敲诈勒索等放哨,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徽章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涂改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学生证、借书证、阅览证、奖励证书、成绩单或证明文件及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二)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徽章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编造、伪造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收回所得资金,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办理(补办)证件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或持有两个以上学生证等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私刻、伪造公章或伪造教师、学生各部门工作人员签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职位便利徇私舞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挪用、私分或违反规定乱支班费及其它公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凡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现在校内打麻将者,没收麻将,给予组织、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场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饮酒,严禁酗酒,凡违反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在校内饮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后再次饮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酗酒或饮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严禁私自到河流、池塘等非正规游泳场馆游泳,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严禁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及侮辱他人,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组织者、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张贴物、网络、宣传品、印刷品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实施上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其性质、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严禁学生吸食、注射毒品,违者除依照国家法律处理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它违禁药品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实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严禁收看、传播、复制、贩卖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或登录非法网站,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非法出版物,登陆非法网站、网页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描淫秽物品或非法出版物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等高技术手段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它高技术手段偷窃、诈骗金钱、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或网页,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目的、政治破坏目的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参与非法传销、贩私、非法经营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性质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组织开展旅游业务(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乱贴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严禁学生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分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必须到分院自考办主管老师处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到批准请假者处销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根据一学期内考勤累计旷课时间多少,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一15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16一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31一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41一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1一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6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新生不参加分院统一安排的军训活动的,按照该条规定处理。军训一天时间折合6学时计算。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及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分院文档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节 申诉
第六十条申诉是学生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分院严格的纪律。
第六十一条学生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六十二条分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向分院提出处理建议,由分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分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六十五条分院处理学生申诉的期限(自收到之日起),不得超过20日。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0日。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六十七条对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诉人,作好记录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适用《甘肃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甘肃政法学院公安类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办法由分院自考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分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甘肃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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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