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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2010-10-14 00:00  

为了严明组织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优良的学风,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分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违反院规院纪,视情节轻重依照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或分院学生量化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各中队报学生大队作处理,特殊情况由大队报分院批准;拟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大队报分院,分院研究同意后做出处理;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大队提出意见经分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二)拟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大队提出意见,上报有关材料,经分院审核同意后,提交学生处。
(三)通过后的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学生本人签字后由学生所在中队、大队各保留一份;本人拒绝签字的应该注明,但处分依然有效。
(四)允许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可向学生处直接提出申诉;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的五日内对复查情况做出决议并通知学生本人。
(五)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材料必须齐全,应包括:
1、本人检查;
2、主要旁证材料;
3、学生所在大队对处分的上报意见;
4、处分决定(一式三份)。
(六)处分决定和所有材料一律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将学生受处分的所有材料装档存查;
(七)处分要及时,各大队应在违纪情况发生后一周内将有关材料及处分意见上报分院办公室。
第四条 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宣布当日,要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各种处分均宣布并告知家长。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间,表现好的,由大队提出意见,经分院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由分院提出意见,上报学院进行处理;经教育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受处分考察期间有突出表现的,考察期过半,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提前申请撤销;在考察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撤销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同第三条。
撤销处分的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本人在考察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汇报;本人所在区队的意见;中队、大队意见;分院意见;撤销处分决定。
第六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在我院就读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证明。
第七条 本制度所说的以下、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安分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4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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