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我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实行警务化管理。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特点决定的,学院为实现培养目标,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警务化管理工作。通过运用《人民警察法》、《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内营造一种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活而不乱,畅而有序的育人氛围,已形成较为稳定的,优质的管理模式。
一、警务化管理的目的
我院是为全省培养训练公安民警的重要基地,始终坚持“从严制警、从严制校”的方针,对学生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其目的是:
(一)加强学院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完成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二)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安专门人才
(三)使学生遵守公安人员纪律、守则,做到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标准化,养成政治坚定、热爱人民、勇于献身、遵纪守法、艰苦朴素、勤奋学习、谦虚谨慎等优良品德。
二、警务化管理的原则
实行警务化管理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育人环境。
(一)教育为主。从思想教育入手,贯彻教育、疏导的方针,以理服人,启发觉悟,促使学生自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接受管理,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以身作则。教师、管理干部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
(三)师生平等。教师、管理干部、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教师、管理干部、学生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团结友爱,共同奋进。
(四)教养一致。既要在教育训练中严格要求、严格纪律,又要在日常生活中从点滴入手,进行养成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警务化建设和管理,依照公安部二○○二年十二月印发的《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院的方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培养学院优良校风和学生良好的组织纪律作风,以保证各项教学训练任务的完成。
警务化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分院学生工作由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警务化管理进行宏观控制,建立学生领导小组――大队――中队――区队――班的合理管理体制,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院学生大队负责学生的警务化管理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
(二)拟定加强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学院提出学生管理工作意见,不断改进警务化管理工作。
(三)抓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领导、组织、监督学生中队、区队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四)配合教学部门抓好学生的学习,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组织开展课外警体训练,并有计划的组织会操。
(六)协助搞好党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学生按大队、中队、区队、班建立管理体制,大队安两个年级设置(500―1000人),中队按年级和类别设置(300―600人),区队按教学班设置(40―65人),每区队设四―五个班(10―13人)。
第五条 学生中队在分院学生领导小组和学生大队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学生中队设专职中队长和兼职政治辅导员,根据学生编制人数,按1:200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学生管理干部。其职责是:
(一)按计划组织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掌握全队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具体落实考核、考评工作。
(三)领导区队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严格组织纪律。
(四)制定课外活动计划,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警务训练和文娱活动。
(五)配合教学部门加强学风建设。
(六)负责内务和卫生管理。
(七)按时审阅区队值班日志。
(八)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九)配合搞好党团组织建设。
(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队设区队长一名和副区队长三名,由学生中队指定或从学生中选举产生,报分院学生大队审核,待、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任命,在中队的领导下,负责全区队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全区队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二)了解全区队学生的思想情况,开展谈心活动,增强区队凝聚力。
(三)负责学生与各级领导、教师和有关处室之间的联系,及时汇报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领导全区队严格贯彻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警务训练、学习活动和一日生活管理,维护教学和生活秩序。
(五)组织全区队学生开展各项集体活动。
(六)指导和帮助班长积极开展工作。
第七条 班设班长,由中队指定或选举产生,在区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班工作。其职责是:
(一)带动全班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二)积极主动的协调正副区队长开展工作,熟悉全班学生情况,如实反映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维护全班团结。
(三)带领全班学生整理好内务卫生,维护警容风纪,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第三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和仪容
第八条 着装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警容严整。
(一)学生在校期间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必须着警服。
(二)学生遇节假日,可着便服。
(三)换装季节由分院学生领导小组统一规定换装时间和要求。
第九条 学生着装时,要按规定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学生在校期间通常着警察常服或值勤服;训练、劳动、抢险救灾时着作训服和值勤服。
国旗护卫队学生升降旗和校门值勤学生,应当着常服,戴白手套,着制式皮鞋,扎外腰带。
(二)着常服、值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值勤服。
(四)着常服、值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安分院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着装时,除在教室、宿舍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生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值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或男生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上。
第十一条 学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无关的标志。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离校时应当缴回在校期间使用的胸徽、警号、肩章及其他警用标志。
因故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收回其警服和警用标志。
第十四条 仪容
(一)学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2、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挽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3、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
4、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男生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生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5、不得扎系围巾,不得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戴首饰、染彩发、化浓妆;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发除外)、剃光头或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
6、除工作需要和患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二)学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三)学生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学院制发的学生证。
(四)两名以上学生着装徒步巡逻值勤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举止和称呼
第十五条 公安院校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属同志关系、师生关系,相互间称呼老师、同学,视情况可称呼职务或同志。
第十六条 学生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并跑步到上级面前。在领受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领导、老师办公室时,应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入内,先敬礼,后讲话。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众场合要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九条 学生严禁吸烟、饮酒,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参与支持罢工、罢课、绝食、聚众煽动闹事等活动,严禁着警服到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娱乐,上课或参加集会不准佩带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一条 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喧哗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三节 礼节
第二十二条 着装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
第二十三条 着装时学院内互相间的礼节
(一)晋见和遇见上级时,应敬礼(对经常接触的上级,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上级应当还礼。学生遇见老师应主动问好。
(二)在室内,当领导、老师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待许可后再坐下。
(三)值勤人员对出入学院大门的队伍和领导应敬礼,值勤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四)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的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
(五)在值班、实验、就餐、文体活动、体力劳动以及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第二十四条 着装时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一)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敬礼。
(二)与外单位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三)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
第二十五条 当奏国歌和升降国旗时,列队的人员应当立正、行注目礼,指挥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着警服时行举手礼,未着警服时行注目礼。
第二十六条 执行迎送国(校)旗任务的人员应当向国(校)旗敬礼。国(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应向国(校)旗行注目礼,指挥人员行举手礼。
第三节 警容风纪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分院组建警容风纪纠察队,具体负责校内及校园周围学生遵守纪律和生活区安全情况,盘查可疑人员。
第二十八条 纠察人员应当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认真履行职责。纠察时要注意礼节、礼貌,以理服人。严格按照我院《警容风纪纠察勤务实施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接受纠察队员的纠察,一经纠察,应立即改正。对警容严重不整、屡教不改、不服从纠察的学生,应视情节通知区队、中队、大队和分院学生工作小组处理。
第四章 内务制度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三十条 学生除节假日外,每日保证上课和自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一小时体育锻炼,八小时睡眠。学生必须要有严格的时间观念。
第二节 一日生活
第三十一条 起床
(一)听到起床信号(通常为零声或哨声)应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节假日可推迟一小时起床;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推迟起床时间。
第三十二条 早操
(一)听到出操信号后,各区队迅速在指定地点集合,清点人数,向值班员报告,按次序列队出操,收操前由值班员进行讲评。
(二)周一至周五须出早操,早操时间为30分钟,早操可进行队列、跑步、体操、障碍、擒拿格斗和体能等训练。
第三十三条 洗漱和整理内务
(一)早操后立即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二)每宿舍设宿舍长一名,负责宿舍内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内务和卫生
(一)宿舍内物品摆放要整齐统一。
1、宿舍设置:每个宿舍内配备床4―6张,衣柜4―6个,
2、物品摆放规定:
(1)床上
棉被横叠四折,放在靠近窗户床头一端,枕头放在另一端,帽子置于棉被上中央,帽沿与前被线取齐,腰带置于棉被内侧。
(2)床下
鞋整齐摆放在距窗沿约10公分处,每人不得超过两双,鞋跟一律向外,脸盆放在床下枕头一端或脸盆架上。
(3)衣柜
统一放在宿舍靠门一侧,柜顶可放置箱子,但要整齐。
(4)两斗桌
两张桌子并列置于两床之间(可根据宿舍情况进行调整)。
(5)方凳
整齐置于两桌下。
(6)清扫工具
清扫工具摆放在门后。
(7)其他物品
①洗漱用品统一放置在脸盆中。
②衣服统一挂在衣柜内,不得乱挂。
(8)书架
书籍按大小由内向外摆放整齐。
(9)餐具、水杯统一整齐置于两斗桌上或壁柜内。
(10)暖瓶可视宿舍情况置于窗台或衣柜一侧地面。
(二)室内卫生要求
(1)室内必须做内务整洁,窗明桌净,物品摆放井然有序。
(2)四壁无尘无灰,到禁止张贴画报等有色纸张,地面无垃圾、痰迹、烟头。
(3)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墙壁、顶棚无灰网,地面干净,无垃圾等杂物。
(4)洗漱间、厕所的公共卫生清洁。
(三)值日生要认真负责,搞好宿舍卫生,保证卫生区域整洁。
(四)卫生检查:各区队每天组织检查一次,大队每周检查不少于两次,大队、分院领导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五条 开饭
按规定时间开饭,遵守就餐秩序,禁止穿拖鞋进入餐厅。
第三十六条 上课
(一)课前,值班区队长检查人数、着装,并向教师报告。
(二)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精心操作,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
第三十七条 午休时间保持肃静,不得私自外出。
第三十八条 按照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的开展文体和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平时的晚自习可在教室、图书馆、计算机室进行,期间不得喧哗。
第四十条 晚点名
(一)学生区队每次集合时都要点名,中队晚点名每周不少于一次,节假日以及外出参加大型活动返校后必须点名。
(二)晚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进行简短学习、生活和工作讲评,传达上级命令、指示等。
(三)点名时由区队长报告人数,或由中队值班员唱名清点,未到者由区队长或班长回答原因。
点名情况要及时报告大队。
第四十一条 就寝
(一)学生在熄灯前十分钟作好就寝准备,服装按顺序放在规定位置;各级值班员及时掌握学生归寝情况。
(二)听到熄灯信号后立即熄灯,停止一切活动,保持肃静。值班员检查就寝熄灯情况,因故不能按时熄灯的须经中队值班员批准。
(三)周五、周六以及节假日晚就寝时间可推迟一小时。
第三节 查铺
第四十二条 值班人员在熄灯后查铺。学生大队不定期检查学生中队制度执行情况,适时讲评。
第四十三条 查铺的内容
(一)学生在位就寝情况。
(二)检查防火、防盗等安全情况。
(三)有无重危病号。
(四)有无留宿客人。
(五)有无其他违纪情况。
第四十四条 每次查铺情况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必要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四节 请假 销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一)学生上课期间不准请假,特殊情况按程序逐级审批。请假一日由区队长签字后中队领导审批;二至三日由区队和中队领导鉴注意见后报大队领导审批;五日以上逐级上报后由主管学生的副院长审批;十五日以上逐级上报学院学生处批准。
(二)学生外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学生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外出,要按时归队,归队后必须按程序立即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
(三)请假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在假满之前请求续假,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在返校后带全有关证明材料,否则超假时间按旷课论处(非正课时间每超两小时按旷课一节计算)。
(四)学生干部无权给学生批假。
第五节 例会 请示 汇报
第四十六条 例会制度
(一)学生大队每周五下午召开例会;大队、区队每周例会不少于一次;区队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大会。
(二)例会主要听取汇报并研究、解决警务化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总结工作情况,布置下周工作。
第四十七条 请示 汇报
(一)请示、汇报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逐级进行。
(二)凡属超越本级和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须请示,时候须汇报。
(三)区队向中队、中队向大队、大队向学院主管领导定期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六节 接 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中队、学生大队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一)学生不准在宿舍留宿客人。
(二)会见归侨、外国人,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阅 警
第四十九条 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工作,外宾参观或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新生军训结束后,视情况组织全校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接受检阅。
第五十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五十一条 阅警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分列式。
第八节 升降国旗
第五十二条 升降国旗是我院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五十三条 升降国旗由国旗护卫队执行,全体学生以区队为单位着装参加。
第五十四条 升降国旗的时间和程序
(一)新学期开学和每周一早操为升旗时间,每周五第六节后为降旗时间(五一、七一、十一、元旦除外)。
(二)升(降)旗的主要程序。
1、升(降)旗仪式开始。
2、升(降)国旗,奏国歌。
3、升(降)旗仪式结束。
第五章 值班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值 班
第五十五条 建立学生中队值班和学生大队带班制度,学生中队值班干部必须在学生宿舍去住宿值班。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一日生活、警容风纪,维护正常秩序。
(二)负责早操、集合以及查铺和卫生检查。
(三)检查区队、值班日人员及值勤学生履行职责情况。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五)检查中队的安全状况,组织指挥学生应付突发情况。
(六)负责向学生大队例会汇报值班情况。
第五十六条 学院门卫值勤由各区队学生轮流担任,时间为早8:00到18:00(含节假日),一班二小时。值勤人员要警容严整、姿态端庄,严格履行我院《门卫职责》和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岗位时,必须向上级值班干部请假,并保证有人替班。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五十八条 紧急集合是分院、学生大队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布置的紧急任务,应付意外情况或进行演习的一种备勤行动。各级领导必须亲自组织。
第五十九条 分院及学生大队应制定紧急集合预案,规定紧急集合的场地位置、进出路线、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的方法和到达集合场地的时限以及后勤保障等。
第六十条 分院、学生大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而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一节 奖 励
第六十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第六十二条 奖励的种类
(一)奖学金;
(二)嘉奖;
(三)记功;
(四)荣誉称号;
第六十三条 奖励根据学院有关文件以及分院各类标兵评比办法(施行)规定实施。
第六十四条 奖励权限
学生的奖励由区队、中队、大队推荐、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十五条 奖励形式为奖状、奖章、奖杯、荣誉证书、奖金。
第六十六条 宣布奖励,登记存档。
第二节 处 分
第六十七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全体人员,做到令行禁止,强化组织纪律观念。
第六十八条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处分依据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公安分院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执行。
第七十条 宣布处分决定,登记存档。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一节 安全工作
第七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七十二条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学生增强安全意识,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院安全制度,经常检查落实,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四条 发生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二节 保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公安机关和学院颁布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保密观念。
第七十六条 学院应对学生进行保密教育,经常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安分院负责解释,如有必要可由学生处提请院务会议讨论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甘肃政法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