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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院标兵评比办法
2010-10-14 00:00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政治合格、学习优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的优秀公安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标兵”,包括学习标兵、体育标兵、内务标兵、文艺标兵、军训标兵。
第三条 评选表彰在公安分院本、专科学生中统一进行。
第四条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考试成绩在学年总评在全区队名列第一,无旷课、无补考、无违纪行为者,经审评,可授予“学习标兵”称号,本、专科学生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者,授予“英语单项学习标兵”成称号。
第五条 早操出勤律高,无旷课,在全国、全省或在院内外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者,可授予“体育标兵”称号。
第六条 模范遵守公安分院《学生宿舍守则》和《学生内务卫生管理办法》及《一日生活制度》,宿舍内务卫生始终保持整洁,内务检查,抽查学年最终评分排在前列,无违纪行为,可授予该宿舍成员“内务标兵”称号。
第七条 具有文艺特长,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全校文艺演出活动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可授予“文艺标兵”称号。
第八条 所有“标兵”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四至六周完成,第七周召开分院学生大会表彰。
第九条 军事训练标兵评比条件
1、入学态度端正,能认真学习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分院的警务化规定,热爱分院,热心参加班集体的各项活动。
2、军训中能严格按军训领导小组提出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尊重领导,尊重教官,团结同学,虚心好学,敢于吃苦,勇于进取。
3、体会动作认真,反应速度快,并能在课余时间主动帮助其他同学一同搞好训练。
4、训练中无请假、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受到军训教官的好评。
5、平时成绩和最后考核成绩达到优秀者。
第十条 内务卫生标兵评比条件
内务卫生标兵评比是在具备文明宿舍的条件下产生的:
1、宿舍人员在学习、生活、思想上应互帮互爱、互促互进,宿舍成员无考试作弊现象。本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考察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2、遵守纪律,爱护宿舍设备,无私接电源及酗酒、斗殴、赌博、砸瓶子起哄、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等违纪现象,宿舍人员无纪律处分。
3、无乱泼污水、乱倒垃圾及随地泼洒饭菜等不良现象。宿舍卫生状况经常保持良好。
4、“宿舍文化”建设正确有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宿舍集体活动,维护宿舍集体荣誉。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宿舍成员早操出勤率在95%以上。
6、能严格按分院宿舍物品摆放的有关条理搞好宿舍卫生。一学期宿舍卫生在检查评比中受到表扬三次以上。
具备以上条件,可评为“内务卫生标兵宿舍”。
7、具备以上六项标准的宿舍成员均可评为“内务卫生标兵”。
第十一条 分院成立评选表彰小组,直接组织领导评选表彰工作,具体业务由分院办公室中队办公室承办,
第十二条 所有“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品,建立“标兵”档案卡,填写后装入档案。并记入本学期的综合考评以优干分值入加分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分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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