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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
2010-10-14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综合素质较高的公安专门人才,遵循我校"崇德明法、弘毅致公"的校训,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甘肃政法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安专业学生实施警务化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公安专业学生应当有较强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自我教育能力,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严守校纪、校规,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表扬与奖励
第一节 表扬、奖励的对象、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学生与集体给予表扬与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和奖学金等。
第二节 奖学金的评定范围、标准、等级和比例
第五条 凡全日制公安专业普高本、专科生均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分特等、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
第七条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7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单项奖,每项100元。
第八条 特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0%评定。单项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公安分院可在上述标准和比例计算的奖学金总额内,结合本学院实际,适当降低一、二等奖学金的比例,增加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比例。但获得特等、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比例应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6%以内。
第九条 特等、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学期评定发放一次,单项奖一次发给。
第三节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第十条 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每学期学生德智体综合考核结果评定,其评定条件如下:
特等奖学金:综合考评总积分90分以上,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85分;
一等奖学金:综合考评总积分85分以上,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80分;
二等奖学金:综合考评总积分80分以上,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75分;
三等奖学金:综合考评总积分75分以上,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单项奖学金:
(一)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文章者;
(二)全校学科会考前三名或省级以上学科会考前十名者;
(三)校级以上授予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等荣誉称号者;
(四)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五)在省级以上科技学术活动中获名次奖者;
(六)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为师生公认且单科学习成绩在70分以上者;
(七)个人参加全国文艺会演、美术、书法、摄影赛获前十名者,参加全省文艺会演、美术、书法、摄影赛获前六名者;

(八)个人参加全省高校体育比赛获前六名或参加全国高校体育比赛获前十名者;体育代表队参加全省高校体育比赛获前三名的队员或参加全国高校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队员。(不含特招高水平运动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奖;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受纪律处分者(包括通报批评);
(三)德智体综合考核不及格或为全班最后一名者;
(四)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分在80分以下者。
第四节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由各中队的中队长、辅导员负责,根据上学期学生综合考核结果,提出本中队各区队奖学金受奖学生名单,报公安分院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安分院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条件,对各中队提出的受奖学生名单逐一审查,经审查符合受奖条件的,按等级顺序填表造册一式三份,报分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校学生处批准,由学生处通知财务处发放。
第十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应向本区队学生公布,并填写《奖学金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公安分院审核盖章后报校学生处,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留校学生处备查。
第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随时评定,由校学生处直接审批,并一次性发放给奖学金。
第十七条 对已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发现有考试作弊、打架、喝酒及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分达到负10分,由公安分院院长决定取消或降低其奖学金,并报校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五节 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区队和文明宿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以

区队为单位,按学生人数的4%、2%评选;先进区队每四个区队评1个;文明宿舍按公安分院学生宿舍数的10%评选。
第十九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
2、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安分院警务化管理规章》,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得分在零分以上;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本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83分以上,单科成绩在73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吸收运用能力;
5、关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品学兼优,具备三好学生的有关条件,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
2、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团结和带领本区队同学创优争先,表现突出,具有实绩;
3、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本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良好以上。
(三)先进区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个政治上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起表率作用的领导核心(区队队委会和党、团支部);
2、有积极上进、团结互助、遵纪守法、文明礼貌、集体

观念强的队风;
3、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本学年全区队考试课平均成绩在73分以上;
4、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区队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5、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在每次检查评比中均达到良好以上;
6、积极组织同学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全区队学生早操出勤率经常保持在95%以上;
7、全区队受纪律处分的人数累记在10%以下。
(四)文明宿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生活、思想上互帮互爱,互促互进,宿舍成员无考试作弊和补考现象。本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76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2、遵守纪律,爱护宿舍设备,无私接电源及酗酒、斗殴、赌博、砸瓶子起哄、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等违纪现象,宿舍成员无纪律处分。
3、宿舍内务及卫生状况经常保持良好;
4、"宿舍文化"建设健康,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宿舍集体活动,维护宿舍集体荣誉;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宿舍成员早操出勤率在95%以上;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侯选人的提名须经其所在区队学生充分酝酿,通过民主评选产生;先进区队和文明宿舍的提名由各中队组织学生干部并适当吸收部分学生民主评选,在学生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并由公安分院按照规定条件严格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区队和文明宿舍,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工作,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第10周至12周内完成。第10周由公安分院组织评选,并将填写的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校学生处。第11周由学生处审查,学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第12

周获奖者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召开全校学生大会表彰。
第二十二条 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其评选材料将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学校将优先推荐。
第三章 纪律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处分,实行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
第二十五条 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劳动教养者;
(五)破坏公共财产,偷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价值200元以上者;有偷窃、诈骗行为而又屡教不改,无论数额大小,作案在三次以上者(凡有上述行为者,还须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
(六)有流氓行为,屡教不改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
(七)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
(八)组织赌博、屡教不改或提供赌博场所者;
(九)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者;
(十)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重犯者;
(十一)因毕业就业,对教师或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侮辱谩骂,经教育不改者;

(十二)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分达到0分以下者(含0分);
(十三)外借警服、警用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
学生犯有上条(一)、(二)、(四)、(六)款及(十二)款达到负20分以下(含负20分)、(十三)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犯有其余各款所列错误,情节较重,认错态度较好,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者;
(二)违反国家法规,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管制者;
(三)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产,价值100元以上,不足200元者;偷窃或诈骗两次者(不论数额大小);
(四)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五)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等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者;
(六)参与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或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促使打架事态形成和扩大者:
(七)因成绩、教育管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侮辱、谩骂者;
(八)酗酒或酒后肇事者;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十)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一)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二)考试作弊者;

(十三)私自在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者;
(十四)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分达到20分以下者(含20分);
(十五)冒充公安值勤人员,随意拦车、敲诈群众或乘车不付车费者;
(十六)着警服出入网吧或娱乐场所者。
学生犯有上条(一)、(二)、(四)、(六)、(七)、(十二)款和(十四)款达到10分以下(含10分)及(十五)、(十六)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犯有其余各款所列错误,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二年内综合考评保持在本区队前六名,可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及之后,再次违纪,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
(二)在同学中间拨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者;
(三)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价值99元以下者;
(四)在餐馆、饭厅、宿舍、教室、会场、校门、影剧场等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私用电炉或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的(有本款行为,还须赔偿损失);
(六)未经允许,私自带领校外人员混人我校课堂、会场、舞场、赛场等活动场所或夜间留宿校外人员者;
(七)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分达到60分以下者(含60分);
(八)在校园内外着警服同异性勾肩搭背等不文明行为者;
(九)私带警械、弹药、管制刀具者。
学生犯有上条(十四)款达到40分以下(含40分)及

(八)、(九)款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以严重警告处分。犯有其余各款所列错误,若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认识深刻或积极退赔赃款赃物、赔偿损失者;
(二)检举揭发他人,为公安机关破案或学院调查处理违纪事件提供有利线索者;
(三)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态度蛮横、拒不认错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对有关教工及其他管理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四)受到二次以上违犯处分者。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学生贷款者,从处分决定之下月起终止贷款。经半年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重新申请贷款。
(二)享受学生奖学金者,立即停发奖学金,追回已发出的有关奖励证书,一年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三)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由公安分院主管。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分,由公安分院讨论决定,报校学生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公安分院举行听政会后提出处理意见,附有关事实材料,送校学生处审核并举行听政会后,报学校批准,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七条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公安分院决定的处分,向公安分院办公室申诉;由学校决定的处分,向校学生处申诉),学校、公安分院在接到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处分,由公安分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二OO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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