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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2011-01-06 00:00  

公安分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2010年12月28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公安分院在岗在聘的所有教职员工,以48365365备用网站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负责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奖励项目及金额

1、科研项目:

(1)成功申报立项的各类国家级课题奖励2万元(立项时奖励1万元,以立项通知书为据;结项时奖励1万元,以结项证书为据),成功申报立项的各类部级课题奖励1万元(立项时奖励5千元,以立项通知书为据;结项时奖励5千元,以结项证书为据);

2、科研成果奖项:

(1)获得各类国家级科研奖项的,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5万元;

(2)获得各类省部级科研奖项的,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8千元、三等奖奖励5千元;

3、学术论文:

(1)A类学术论文奖励1万元;

(2)B类学术论文奖励8千元;

(3)C1类学术论文奖励6千元;

4、专著、译著、教材:

(1)A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奖励2万元;

(2)B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奖励1万元;

(3)C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奖励8千元;

第三条 分院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参照本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条 学术期刊分类和出版社级别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执行,以自然年度为奖励周期,奖励兑现时须将相关科研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交公安分院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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