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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器材及低值易耗品
2010-10-14 00:00  

一、系主任及实验室负责人要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责。凡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和低值品、易耗品者,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发生。
二、凡属下列情节之一者,均属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者,除批评教育外,必要时还须给予纪律处分,并视其具体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1、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灵敏度下降,影响使用寿命者。
2、实验中,由于指导教师(含实验教师) 未尽到责任或实验人员不听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器材及低值品、易耗品损坏者。
3、来经系主任批准,私自动用、挪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或擅自将仪器设备附件、材料挪用而造成损失者。
4、 因责任性不强或随意打闹而造成仪器设备器材及低值品、易耗品损失者。
5、不注意保管、保养,致使仪器设备器材锈损、变质或丢失者。
6、由于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器材及低值品、易耗品被盗或受火烧、水淹、潮解变质变性等造成损失者。
7、由于其它原因,并属于责任事故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及低值品、易耗品损失者等。
三、赔偿办法
1、凡属责任事故,根据当事人多少或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2、凡造成仪器设备器材及低值品、易耗品损坏、丢失者,一般应赔偿原价的2 0―50%(其中包括由于局部损失或丢失部分配件而致该仪器设备全部报废者在内)。
3、对于常用的工具、量具、仪表仪器等,特别是容易挪作私人使用的物资丢失时,原则上按原价全部赔偿。
4、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后,首先设法修复, 经修理后恢复性能和精度者,经过研究,系主任批准,可酌情减免赔偿费。对一贯表现不好,且事故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应加重处罚。对坚持原则,维护和执行赔偿制度好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及系主任报告,属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失,须同时写出书面检查。然后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研究,提出初步赔偿意见后,报有关领导及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决定。原价(含因加工改造增加价值)在1000元之内由系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主管院长审批;超过10000元,由院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五、损失费交纳办法
事故处理结果由系主任及时通知当事人,并限期在十日内由赔偿人将赔偿物品或赔偿款向受损单位或财务部门交纳。赔款人是教职工的,其赔款由系主任负责通知财务部门在赔偿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期扣交;赔款人是学生的,由班主任责成赔偿人持赔款通知去财务部门一次交清,对确实无能力交款的学生待毕业后,通知所在单位协助从其工资中扣回。
六、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物证技术实验室
二00二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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