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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2010-10-14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用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以下简称物资)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提高物资经济效益,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我院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行政处国资科统一负责全院教学物资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由主管领导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物资工作。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责任制度,对物资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回收处理等过程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有依据,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录完整,定期核对检查。
第四条 物资的范围
1、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易耗品、材料范围的物品,如低值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体用品等。
2、易耗品:指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等容易损坏和消耗的物品。
3、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药品、试剂等。
第二章 物资的计划、购置
第五条 每年底由各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报下一年物资购置计划,由国资科统一汇总后交学院财务处,财务处结合当年经费情况进行审核,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计划外临时需要的零星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行政处审批。金额较大的还要由财务处、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物资的采购原则上由国资科负责,特殊情况经行政处领导同意,使用单位可自行购置。
第七条 购进的物资应及时交管理人员当面验收,一律实行实物验收制度,验收时既要检查数量,也要检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解决。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所购物资登记入帐、入库手续,做到物资、帐目、单据(发票)相符。
第八条 所购物资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凭购物发票(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到国资科办入帐手续,经行政处主管领导审批后(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还要主管院长审批),到财务处报帐。
第三章 物资的管理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目前不设库房。但为了方便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日常消耗,对经常使用的专用物资,可限量备用,备用物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明细帐和有用途说明的领用记录本。
第十条 库存物资的管理应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定位存放,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及民用性强、流动性大的物资应加强保管。要加强物资的质量及安全管理,严防物质变质、损坏、丢失。
第十一条 从国资科领用回去的物资,应凭物资领货单及时在本单位的物资管理人员处办理入帐、入库手续。物资使用人员需领用物资时应先写领用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用物资,不得将学院物资带回家私用或提供给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采购办法规定办理。搬运危险物品时,要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库房要有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管理知识的专人专库管理。危险品必须按要求储存,危险物品入库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领用要限量发放,剧毒、放射性物品要精确计量。使用过程应严格控制和监督,并备有使用详细记录,剩余部分禁止乱扔乱放,应及时退库。使用危险物品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 全;学院保卫处应经常给予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 物资的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国资科设置与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帐,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对口各使用单位,进行有金额、有数量的记录。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物资明细帐,写清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内容,同时还应做好各类物资增减记录及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物资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在接受和开始用帐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帐日期。交接时,手续必须严格认真,有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物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每年应逐级对帐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物证技术实验室
二00二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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