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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院学生党员培养、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草案)
2012-05-31 00:00  

公安分院学生党员培养、发展、教育、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党员整体素质,加强我院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发展学生党员的基本原则是:注重程序,追求质量;民主推荐,组织审查;从严把关,宁缺毋滥;全面培养,追踪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是学生党组织建设的政治堡垒,必须实行民主化、规范化、目标化的建设。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学生骨干在学生党组织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在教育培训中对学生骨干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五条 学生党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楷模和典范,要在培养、发展、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先进性、积极性、主动性,带动全体学生的受教育、长才干、强素质。

第六条 素质教育是当前高等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在党员发展中,应当贯彻素质教育理念,积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学生骨干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二章 党员培养

第七条 党员的培养工作是发展党员的基础性工作,要在新生一进校就要启动,贯穿大学生学习、生活、实践活动的全过程。

第八条 党员培养的基本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政治取向和政治信仰。要通过党课教育、社会实践、个别谈话等基本途径;集中组织学习、一对一帮助、自我学习实践等基本形式;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政策国情等基本内容,特别是党员的基本素质要求进行系统培养。必须以民主评议、理论考核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检验培训结果,力求实效。

第三章 党员发展

第九条 党员的发展工作要本着认真、细致、公开、公平的原则每学期集中组织一次;做到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组织。

第十条 党员发展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党的同学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定期进行思想汇报。

(二)团支部根据党支部提供的申请人名单,定期进行考察、组织民主评议,考察期原则上为一年。

(三)由支部团员大会投票确定积极分子人选,按照党组织所分配名额上报党支部。

(四)党支部根据团支部推荐意见进一步考察,确定积极分子,建立积极分子动态管理库。

(五)党支部组织签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并指定培养人、进行一对一培养,培养期为一年。

(六)党支部对积极分子进行谈话教育、指导培养、政策宣传、追踪考察,并集中组织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和学习。

(七)积极分子考察期满一年后,由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在广泛评议基础上由正式党员投票表决产生拟发展对象,并提交党总支审查。

(八)党总支指派专人征求中队长(辅导员)、班主任及有关群众意见,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在校内审查无异议者进一步做家庭及社会关系调查。

(九)由党总支进行拟发展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批复党支部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评议表决。

(十)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评议表决,对于通过评议者上报党总支审批(附相关材料,包括票决结果)。

(十一)由党总支委员会议进行集体审查、确定预备党员,为了细化工作并提高效率,由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提交党总支会议。

(十二)党总支要组织党员发展时的谈话教育,谈话人应当由党总支委员或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组织,可以分组谈话,也可以个别谈话。

(十三)党总支组织预备党员签写入党志愿书、组织入党宣誓;必要时可以由党总支统一组织宣誓仪式。

(十四)党支部督促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培养。

(十五)预备期满一年后,预备党员要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对提出转正申请者进行评议,提出按期、延期转正或取消预备资格的初步决议,报党总支审定。

(十六)党总支对党支部的决议进行审定、批复,并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特殊情况需附单行材料。

第十一条 党员发展的特殊程序有

(一)按照有关规定,校团委委员、分团委委员、学生会和学生分会部长以上干部、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中表现突出者,发展推荐工作由分团委直接向党总支推荐,经党总支学生党建指导部审查同意后,再按一定的比例向党支部提名推荐。

(二)各区队干部包括区队团支部干部工作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符合入党要求者可由各中队团总支向党总支提名,经党总支学生党建指导部审查同意后,按一定的比例向党支部提名推荐。

(三)大四第二学期学生主要是分散地从事就业见习,不便集中组织民主评议和发展工作,所以原则上不再发展党员。对于在就业见习中表现突出的同学,由中队长根据日常表现、见习表现提名,经党总支学生党建指导部审查同意后,按一定的比例向党支部提名推荐。

第十二条 党员发展、预备党员审查工作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对于个别在中学发展的党员,可在转正期满之后根据申请党总支临时决定转正审查会议。

第十三条 按照党总支发展党员计划,以学期为单位,发展计划是:

(一)第一学期重在考察,原则上不发展党员;

(二)第二学期发展党员数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

(三)第三学期党员总数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5%;

(四)第四学期党员总数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5%;

(五)第五学期党员总数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5%;

(六)第六学期党员总数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45%;

(七)第七学期党员总数一般要控制在本区队学生总数的50%,获得过校级“先进班集体”、“优良学分班” 荣誉或者省级以上集体荣誉的区队可上浮5%―8%;

(八)第八学期原则上不再发展党员,如有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由党总支决定发展比例,总体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4%以内。

第十四条 对拟发展对象综合考评名次按照学期规定,第二学期至少名列本区队前10%名次;第三学期至少名列本区队前20%名次;第四学期至少名列本区队前30%名次;第五学期至少名列本区队前40%名次;第六学期至少名列本区队前50%名次;第七学期至少名列本区队前60%名次;第八学期至少名列本区队前70%名次。

第十五条 综合考评成绩名次参考拟发展者前一学期成绩,每学期成绩均应在规定的相应成绩范围之内。

第四章 党员教育

第十六条 党员的教育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党总支和各支部都重视党员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党员的教育工作分发展前的培训和发展后的轮训两个阶段,发展前的培训主要侧重于学生的政治信仰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教育;发展后的轮训要突出职业理想教育、党的先进性教育和党的政策理论教育。

第十八条 党员教育要把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传统教育与创新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群体性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相结合;把预备党员的再培养、再教育和正式党员的教育相结合。

第十九条 党员教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学习和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党员的在党意识,时刻保持共产党元的先进性。

第五章 党员管理

第二十条 党员的档案管理是党组织对党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本着“填写认真细致,建档规范全面,放置安全保密,移交手续齐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员的行为管理是党员先进性在实践中的重要表现形式,要按照“标准高于群众,要求严于群众”的原则,在工作学习上争先创优,带动全局;在日常生活中勇于奉献,服务群众。

第二十二条 活动管理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党总支、各支部要按阶段、有计划、有主题、有重点地安排党员开展组织生活和实践活动,在活动中培养党员的党性修养和实践精神,要做好活动考勤,督促党员积极参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奖惩工作是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要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要不断规范程序、严格制度、严肃纪律,做好党员奖励和党纪处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分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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