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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
2012-05-31 00:00  

公安分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学生的警务化管理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体系,根据《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结合分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安分院学生综合考评工作在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警务化管理大队的具体指导下,由各中队长组织开展并进行登记、统计和公示,警务化管理大队审查,主管书记签字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具体材料的基础上,坚持方向性、科学性、可比性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和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采用组织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综合考评总分100分,从德育素质、智育素质、文体素质三方面综合来评分。其中,德育素质占20%,智育素质占70%,文体素质占10%。奖惩分不在基本分中计算,分别计入德智体素质考评分中。计算公式为:

综合考评总分=德育素质考评分+智育素质考评分+文体素质考评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考评一次,根据考评结果排出名次,毕业前进行综合排名,考评结果将作为评定奖学金、各项评优及毕业生就业推荐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体系与基本指标

第一节 德育素质考评

第六条 德育素质考评分的构成

德育素质考评分由区队考评得分(包括政治表现、道德修养、警容风纪、社会活动等)、奖励分、处罚分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德育素质考评分=(区队考评分+奖励分 -处罚分)×20%。

第七条 区队考评分的评定

区队考评分的满分为100分,由区队考核小组根据日常表现无记名打分获得。

第八条 奖励分(加分)

(一)个人荣誉奖励分(不同类别的荣誉可累计加分;同一类别荣誉取最高项加分):

1.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加8分;

2.获省级荣誉称号,加4分;

3.获校级荣誉称号,加1分,其中三好学生标兵加2分;

4.获职能部门、团委、分院荣誉称号,加0.5分。

(二)集体荣誉奖励分(不同类别的荣誉可累计加分;同一类别荣誉取最高项加分):

1.获国家级,加4分/人?次;

2.获省级,加2分/人?次;

3.获校级,加1分/人?次,其中优良学风班加1.5分/人?次;

4.获职能部门、团委、分院级荣誉称号,加0.5分/人?次。

(三)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按不同职务加分。有兼职者按高分计,不重复累加。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0.5分;分院分团委副书记、部长、公寓楼团工委副书记、校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各公寓楼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加0.4分;各公寓楼团工委、学生分会部长、副部长、楼层团支部成员、学生支会主席、副主席加0.3分;各区队区队长、团支部书记加0.3分,其余干部加0.2分。

(四)无偿献血(一次)者,加0.5分。

(五)有其他突出事迹或突出贡献者,可酌情加0.5―1分。

第九条 处罚分(扣分)

1.受通报批评,扣2分;

2.受警告处分,扣4分;

3.受严重警告处分,扣5分;

4.受记过处分,扣6分;

5.受留校察看处分,扣7分。

第二节 智育素质考评

第十条 智育素质考评分由智育考评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智育素质考评分=(智育考评基本分+奖励分)×70%。

第十一条 智育考评基本分按学生一学期内,除体育课、通识选修课及辅修课以外的各门课程的成绩按平均学分绩计算。

计算公式为:

智育考评基本分=

第十二条 考试、考查课成绩按实得分数计算,若考查课成绩为优良(A)、良好(B)、中(C)、及格(D)、不及格(E),分别按95分、85分、75分、65分、50分计。

第十三条 奖励分

(一)参加各类学术类竞赛活动:获国家级学术类竞赛等级奖或省级特等奖,加8分;获国家级学术类竞赛入围或省级竞赛一等奖,加6分;获省级学术类竞赛二等奖,加5分;获省级学术类竞赛三等奖加4分;获省级学术类竞赛优秀奖或校级学术类竞赛一等奖,加3分;获校级学术类竞赛二等奖,加2分;获校级学术类竞赛三等奖,加1分;

(二)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国家级A类刊物上发表,加8分;国家级B类刊物上发表,加5分;C类刊物上发表,加2分;D类刊物上发表,加1分;

(三)出版学术著作:A类出版社出版,加8分;B类出版社出版,加5分;C类出版社出版,加3分;

(四)参加教师科研工作:国家级项目通过鉴定,加4分;省部级项目通过鉴定,加2分;厅局级项目通过鉴定,加1分;

(五)科技发明:获取发明专利证书,加3分;

(六)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取证书,加2分;

(七)学术类竞赛、参加教师科研、科技发明及各类职业培训的级别(证书)认定,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分院及有关部门共同认定;涉及刊物级别、出版类别以《甘肃政法学院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目录》为准;各类职业培训不包括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培训、普通话培训及驾驶培训(考试);

(八)此类奖励分以一项(篇、部)计算,可累计加分。

第十四条 若学生因主客观原因办理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试、无课程成绩,只有考查课成绩或参加必修课考试门数不够开考课程半数的,不参加本学期综合考评,缓考课程放入下一学期进行考评;参加必修课考试门数超过开考课程半数的,可按实际考试课程门数参与考评。

第十五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及旷考、考试违纪者,该门成绩按0分计算参加考评。

第三节 文体素质考评

第十六条 文体素质考评分,由文体考评基本分×10%、奖励分及处罚分三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文体素质考评分=(文体考评基本分+奖励分-处罚分)×10%。

第十七条 文体考评基本分为体育课成绩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一、二年级按体育课实际考试成绩计算;三、四年级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计算,如三年级第一学期无达标,按二年级达标成绩换算,依次类推。

第十八条 奖励分

(一)参加国家级运动会比赛或单项比赛,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4分、3分、2分;个人四、五、六名和集体四、五、六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1.5分、1分、0.8分。

(二)参加省级运动会比赛或单项比赛,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2分、1.5分、1分;个人四、五、六名和集体四、五、六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0.8分、0.6分、0.4分。

(三)参加学校运动会比赛或单项比赛,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0.6、0.4、0.2分;

(四)破学校、省、国家级比赛记录的个人和集体的主力队员,按等次分别在原加分基础上上浮0.5分。

(五)文艺演出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成员,分别加0.3分、0.2分、0.1分;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成员,分别加0.5分、0.4分、0.3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成员,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六)在校级摄影、美术、书法、演讲、辩论及其它校级文体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名)者,分别加0.3分、0.2分、0.1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名)者,按等次分别在原加分基础上上浮1分,国家级上浮2分;

(七)各类比赛同一学期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只加一次。各类比赛应为正式比赛,不包括各类邀请赛。

(八)警乐团、仪仗队成员按平时表现加0.5―1分,由分团委提供。

第十九条 处罚分

每学期旷操在1―5次以内,每旷操一次扣0.2分;旷操在6―10次以内,每旷操一次扣0.3分;旷操在11―19次以内,每旷操一次扣0.4分;每学期旷操累计达20次者文体素质考评分以0分计。

第三章 考评操作方法与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按班级组织进行。各班级应成立班级考评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班干部和团支部干部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必须由所在区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数应为该班级学生人数的六分之一或七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评按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客观记载,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德育素质考评基本分的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各学生区队建立以中队长为考核组长,区队长和团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区队副队长、学生代表两名(每次轮换)为成员的九人考核组,共同负责考核,满分为100分,按照无记名打分并去掉两个最高分、两个最低分的最后五个分值的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 德育素质考评、智育素质考评、文体素质考评的基本分由各区队考评小组计算。德、智、文体素质考评的奖励分和处罚分由区队按标准填写,由中队长、警务化管理办公室分别进行审查,分院分管副书记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区队考评小组根据各项考评结果,按照学生学号顺序填写《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综合考评积分表》,并由区队考评小组成员签字。各项积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按总分排出名次。考评结果在本区队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学生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区队考评小组将《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综合考评积分表》报分院办公室审查,经分院主管学生领导签字审核(主管书记可委托副书记签字),分院盖章后,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存分院警务化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评小组人员组成或考评结果有意见,在公示期内可向中队长或分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反映,中队长及分管领导应及时组织进行核查。综合考评成绩的名次与学习成绩名次相差在5名以上的,分院办公室应予复查。学生对核查及处理仍有意见的,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如发现学生本人或考评小组成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视其情节根据《公安分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综合考评成绩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公式为:毕业生综合考评成绩=∑学期综合考评分/∑学期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分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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