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院中队长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分院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分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院风、学风,把学生中队建设成为团结向上的健康集体,调动中队长及广大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体现中队长的工作成绩,结合分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队长的考核工作由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每月由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队长工作总结、平时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一次,每学期由所带中队学生代表对中队长测评一次。
第三条 考核的重点内容是:中队长思想状况、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情况、班级建设情况、每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
第四条 考核的依据:分院对中队长工作的评价和学生对中队长的评价及分院对各中队警务化管理检查、抽查情况。
第五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公平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组织考察与学生测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考核实行倒扣分制,每个月的满分为100分。每学期考核成绩为:领导小组考核平均值×90%+学生学期测评×10%。年终考核成绩为每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值。年终考核成绩分为5个等级:90―100为优,80―90为良,70―80为中,60―70为合格,60以下为差。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分院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或考核为差者,将扣发一定比例的年终津贴,年终考核不能定为优良。
第二章中队长的职责
第八条 中队长职责
一、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院的工作要求,树立良好作风,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负责所属中队日常管理与思想教育,指导帮助学生适应、充实大学生活,组织学生开展创建文明中队与文明寝室,引导学生尊师守纪,遵守行为规范,激励、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三、选拔、培养、使用学生干部,指导中队团总支工作,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与能力;每周召开一次主题队务会,总结、布置工作,征求学生意见,鼓励学生参与中队管理;关心、指导中队推优活动、党建工作,注意培养发展对象,如实反映发展对象的表现,配合搞好党团组织建设。
四、经常深入中队寝室,全面了解中队的情况及时掌握学生中的特殊情况,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关心学生思想,学习与生活,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帮困工作,为学生排忧解难。如遇特殊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鼓励、引导、督促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与体育竞赛活动,努力培养学生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与健身意识。
六、组织、指导中队文体活动,鼓励学生参加与校园文化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增强治安防范意识,积极参与治安防范,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七、做好各类评优、评奖等工作,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与教育工作;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了解中队学风与学生学习情况,配合教学部门加强学风建设;畅通与学生家长联系的渠道,酌情与学生家长沟通情况,重大情况或倾向性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视情况通报家长。
八、按计划组织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掌握全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九、认真执行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组织警务训练和课外活动,严格组织纪律。。
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中队长的考核
第九条 公安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中队长的考核,中队长的考核分数由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平时工作考勤、学生违纪处分、分院评价及奖励分等六个方面组成,其中前四个考核指标每个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第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占总分的10%,主要考察中队长是否认真做好本中队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队长能否积极主动地组织学员政治理论学习,对学员进行专业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文明礼貌、安全教育及差生转化教育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早操、晚就寝、内务、警容风纪、班级建设和党团建设。其中早操占考核分数的20%,晚就寝、警容风纪各占考核分数的10%,内务卫生占考核分数的20%,班级建设和党团建设占10%。
一、早操的考核办法:早操考核分数=20-旷操人次×0.1;
二、晚就寝考核办法:晚就寝考核分数=10-晚就寝违纪人次×0.1;
三、警容风纪考核办法:警容风纪考核分数=10-警容违纪人次×0.2;
四、内务考核办法:内务考核分数=20-内务违纪人次×0.1;
五、班级建设和党员干部管理的考核:将各中队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区队干部的考核同它结合起来,即:若本中队有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区队干部违纪,就从中队长的考核分数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为:班级管理和党团建设考核分数=10-(本中队违纪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区队干部总人次)×0.2。
第十二条 平时工作考勤主要考核中队长平时坚守岗位情况,值班情况。中队长有事需离校时,应向分院请假。旷勤一次从考核分数中扣除0.5分,请假一次扣除0.2分。考核分数=5-旷勤×0.5或请假×0.2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一项的具体考核办法:本中队一月内若有受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除1分;受警告处分,每人次扣除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每人次扣除3分;受记过处分,每人次扣除4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人次扣除5分;受开除学籍处分,每人次扣除6分。学生违纪处分考核分数=10-相应的违纪处分人次*违纪处分扣除分数。该项考核分数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分院评价。由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根据中队长工作总结、平时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分数占总分5%。
第十五条 学生评价。由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随机抽调所带中队学生代表填写《中队长工作评价表》,每学期测评一次。学生评价考核分数=评价表所得的平均分数×10%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安分院负责解释。
附件1:
中队长工作评价标准(学生用)
中队长: 总分: 200 年 月
序号 | 内 容 | 评定标准 | 备注 |
优 | 良 | 中 | 差 |
1 | 为学生服务的精神 | | | | | |
2 | 人格榜样,在学生中的威信 | | | | | |
3 | 与学生的关系 | | | | | |
4 | 班级学习气氛 | | | | | |
5 | 处理偶发事件的能力 | | | | | |
6 | 处理歪风邪气方面 | | | | | |
7 | 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 | | | | | |
8 | 抓组织纪律方面 | | | | | |
9 | 培养和发展学生的特长方面 | | | | | |
10 | 处理中队事务的公平性 | | | | | |
注:由学生在评定标栏内打“√”,优、良、中、差分值相应为10、8、6、4,满分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