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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院学生干部考核实施细则
2012-05-31 00:00  

公安分院学生干部考核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节 考核目标

第一条 促使学生干部形成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工作,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 学生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保障学习,并在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为其它学生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承担,真正把学生自我管理工作建设成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重要渠道。

第二节 考核办法

第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基础考核分为200分,实行倒扣分制,按200×10%计入总分。

第五条 由中队长建立学生干部考核档案,并定期进行汇总。

第六条 若区队干部的考核分低于80分时予以警告并留职查看,低于70分时予以撤职,被撤职的区队干部不得再任职。

第三节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会场考核

1.临时会议或其它组织会议,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2分。

2.会议中嬉戏、玩手机、打电话者每次扣2分。

第八条 值班考核

1.值班执勤时未按时到岗或提前离岗者每次扣2分,无故不到岗者扣3分。

2.值班执勤过程中嬉笑打闹、影响警容风纪者扣2分。

第九条 活动考核

部门活动中工作人员不按时到场或提前离场者扣2分,无故不到者扣3分。

第十条 工作考核

1.所要求的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者扣3分。

2.平时工作中出现较大纰漏的扣2分,因工作失误酿成不良后果者扣4分。

3.隐瞒、不报或谎报学生情况者扣2分。

4.故意向学生透露会议机密者扣3分。

5.在学生中散布谣言、蛊惑人心、破坏团结者扣5-8分。

6.顶撞老师、上级领导者扣3分。

第十一条 学习考核

1.不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辱骂顶撞老师等现象,参考《学生警务化管理操行评分细则》按其扣分项的2倍扣分。

2.因考试作弊或替考被学校予以处分者立即撤职,并一次性扣分20分。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

1.有不按规定着装、说话不文明、打架、在校饮酒等现象,《学生警务化管理操行评分细则》按其扣分项的2倍扣分。

2.利用职务之便在综合考评、评奖评优、成绩核算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私自篡改成绩、伪造假证件(荣誉证书)、牟取物质利益等情况者一次性扣分30分,并撤销职务;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安分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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