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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公安类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2-05-31 00:00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类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0年3月2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依照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公安类专业学生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类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是对公安分院全体学生各种行为的总体规范,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类专业学生的优良学风,保证各项教学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公安类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纪律、严格训练的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文化素质、警察职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彰显我校公安专业教育特色。

第四条 公安类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在公安分院建立大队、中队、区队三级警务化学生管理体制,推行以警容风纪、内务管理、集合集训、内部奖惩为特色的警务化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警察文化,努力培育“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专业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公安分院设立学生警务化管理大队,在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常设机构为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在学生警务化管理大队下按年级设立若干中队,中队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辅导员办公室。

第七条 每个中队下以教学班为单位设立区队;每个区队下以2―3宿舍为单位设立班组。

第八条 按照党员分布和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立学生党支部;大队、中队、区队分别设立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三级团的组织,并在各学生班组设立团小组。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大队设置大队长、副大队长岗位。大队长主持大队日常工作;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大队长由公安分院党总支副书记兼任;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设置主任岗位一个、干事岗位两个,主任兼任副大队长。

第十条 每个学生中队设置一个专职中队长岗位,中队长兼任学生辅导员、党建指导员和团总支书记。

第十一条 每个学生区队配备一名优秀教师作区队指导员(班主任);各区队设置区队长、警体副区队长、学习副区队长、生活副区队长、心理副区队长等区队学生干部岗位,均由各区队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各班组设组长,由区队长任命,对区队长负责。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大队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根据公安分院党总支、行政及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决议,全面负责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

(二)依据学生管理和警务化管理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督促落实,处理突发事件。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落实学生警务化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全面协调、督促分院学生管理、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的工作。

(三)具体协调、督促各中队的各项工作。

(四)做好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干事岗位职责

(一)做好学生警务化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做好学生管理、学生党建、学生团建和学生会工作。

(三)做好协调、督促各中队的各项工作。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中队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生队列、体能训练、警容风纪、学生公寓内务管理的检查、督促工作。

(二)全面履行学校对辅导员的职责要求。

(三)负责本中队和所属各区队党团组织建设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区队指导员(班主任)岗位职责

(一)全面履行学校对班主任的职责要求

(二)以区队为单位组织学生的专业理想教育,巩固专业思想;组织学生的科技学术活动,培育科技强警意识;组织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方法辅导、考研指导、实习指导。

(三)协助教务办公室做好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加强考风考纪教育。

(四)完成分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区队学生干部岗位职责

(一)区队长负责本区队日常管理工作,了解区队学生思想状况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全区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导帮助其他区队干部开展工作。

(二)警体副区队长负责全区队早操、警务训练及各种体育锻炼,组织全区队学生上课整队集合并带队到上课地点。

(三)学习副区队长负责学生与分院领导,教师和中队之间的联系,及时汇报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考试和自习课。

(四)生活副区队长负责本区队内务卫生安排和检查,掌握学生在校生活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区队班费的开支管理。

(五)心理副区队长负责全区队学生的心理健康检测、教育,掌握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并向中队汇报。

第五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与仪容

第十八条 着装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

(二)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更不得警便混穿。

(三)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胸徽、学号(警号)、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身份无关的标志。

(四)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胸徽、学号(警号)、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十九条 仪容

(一)应当保持仪表整洁端庄。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男女学生均不得染彩发。

(二)学生不得纹身,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戴首饰。

第二节 警服与标志

第二十条 警服及其配发的警衔标志、胸徽、警号牌、帽徽、领花、臂章等是公安专业学生装备的基本标志,不得丢失,严禁外借;如有特殊需要时,要经过警务化管理大队长同意批准,由区队统一组织,并及时收回;如有私自外借等情况,要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原因丧失或终止公安专业学员身份时必须交回钉缀在警服上的警衔标志、经号牌、臂章等。

第三节 称呼与举止

第二十二条 全体师生不论职位高低,均属同志关系、师生关系,相互间称呼老师、同学,视情况可称呼职务或同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回答“到”。在领受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进入学校、院系领导或教师办公室,应敲门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在公众场合要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插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打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禁吸烟、饮酒,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到经营性歌舞厅、游戏厅娱乐。

第二十七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喧哗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四节 礼仪与礼节

第二十九条 着装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三十条 着装时校内相互间的礼节

(一)晋见和遇见上级时,应敬礼(对经常接触的上级,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上级应当还礼。学生遇见老师应主动问好。

(二)在室内,当领导、老师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老师许可后再坐下。

(三)门岗对出入校门的队伍和领导应敬礼,交接班时,应互相敬礼。

(四)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

(五)在值班、实验、就餐、文体活动、体力劳动以及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第三十一条 着装时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一)晋见或遇见上级单位领导人时,应敬礼。

(二)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三)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主动致意。

(四)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第三十二条 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戴警帽时行举手礼,未戴警帽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三条 执行迎送国旗、军旗或校旗任务的人员应向国旗、军旗或校旗敬礼。国旗、军旗或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应向国旗、军旗或校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第五节 检查与点验

第三十四条 检查

(一)各中队每月组织一次警容风纪检查,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人员及有关领导参加,检查着装人员遵守警容风纪情况。

(二)执勤人员应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认真履行职责。纠察时要注意礼节、礼貌,以理服人。

(三)着装人员要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如违反警容风纪,要服从纠察,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点验

(一)点验是对教学设施、武器装备、学生装备(警服、警号)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对学生宿舍私存物品的检查。

(二)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共物品和违禁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点验的时间和程序,由警务化管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布置。

第六章 内务制度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三十六条 起床

(一)学生队值班员应提前十分钟起床,按时发出哨音或“起床”口令。

(二)听到起床哨音或口令后,全队人员应立即起床,按上衣、裤、袜、鞋、帽的顺序着装,三分钟内离开寝室上厕所或自由活动,十分钟内到指定地点集合准备。

第三十七条 早操

(一)听到出操信号后,各区队应迅速集合,跑步带到集合地点,并向中队值班员报告应到、实到人数。当上级领导到达时,应由在场最高领导向首长报告。然后,各区队按次序排队出操,收操前要进行讲评。

(二)星期一至星期五出操。早操可进行队列训练或长跑、广播操等体育活动。因天气变化不能在室外操练时,应组织整理内务卫生。各个中队每周组织会操一次。

(三)全体人员均应参加早操。半休人员(以校卫生科证明为准)必须到场,可不参加操练。

第三十八条 内务

收操后进行洗漱、整理内务卫生。

(一)洗漱应在指定位置进行,要遵守秩序和维护公共卫生。洗漱后,洗漱物品应按规定放置整齐。

(二)班组长应督促全班组整理内务,宿舍长配合督促按规定将被子、蚊帐折叠好,床单平整清洁,个人物品放置统一有序。

(三)区队每周进行三次内务卫生检查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上课

(一)学生上课统一着学员警服或作训服,要保持仪容端正。

(二)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精心操作,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

(三)课后,值班区队长协助教师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

第四十条 午休

午休时间保持肃静,不得私自外出。

听到午休起床哨音后,全体人员应迅速起床,按规定整理好内务后,做好上课准备。

第四十一条 课外活动

(一)每天应有一小时至一个半小时的课外活动时间。

(二)每星期五下午课后,学生必须进行卫生大扫除,并由区队干部点名放假。

第四十二条 晚自习

(一)除周五、六晚上外,每天要保证一个半小时的晚自习时间。

(二)集中自习时间,学生应到指定教室或图书馆学习,无特殊事由,不允许在宿舍或其他地方学习。

第四十三条 晚点名

(一)学生各中队晚点名每周一次,区队晚点名每晚一次。节假日以及外出参加大型活动返校后必须点名。

(二)晚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进行简短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讲评,传达上级命令、指示等。

第四十四条 就寝

(一)学生在熄灯前十分钟做好就寝准备,服装按顺序放在规定位置;值班人员及时掌握学生归寝情况。

(二)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停止一切活动,保持肃静。值班人员检查就寝熄灯情况。

(三)周五、周六以及节假日晚就寝时间可推迟一小时。

(四)因开大会、看电影或其他大型集体活动超过就寝时间时,次日可推迟30分钟起床。

第二节 晚间查铺

第四十五条 查铺的组织

(一)各班组值班人员在熄灯前后半个小时内组织查铺,并将查铺情况报告区队长;区队组织抽查、汇总,并向中队长汇报。

(二)查铺时,尽可能不要影响学生休息,查铺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次查铺情况要做好记录。

(三)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各中队长要不定期抽查学生队查铺制度执行情况,适时讲评。

第四十六条 查铺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情况及按时就寝情况。

(二)是否违规留宿他人。

(三)物品摆放是否标准,用电设备是否安全,卫生是否保持。

第三节 例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大队例会每周一次,由大队长召集,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干部和各中队长参加;听取汇报并研究、解决全大队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中队例会每周一次,由中队长召集,各学生区队长参加,研究、总结各区队、各班组一周工作情况,布置下周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区队例会每天一次,由区队长召集,区队副队长和各班组长参加,区队指导员可以列席,总结本区队、各班组警容风纪、一日生活制度落实情况,研究奖惩及其他事宜,及时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十条 区队全体学生大会每月一次,一般由中队长、区队长、区队指导员协商后联合召集,专门性工作或紧急情况可单独召集。

第四节 请假与销假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一)上课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在值勤、节假日担任值班时,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二)节假日外出应按时归队,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

(三)准假权限。原则上一般不予批准事假。病假一日内由中队长批准;病假三日内由副大队长批准;病假七日内由大队长批准;病假七日以上、一月以内报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四)请假期限最长为一月,超过一月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特殊情况报学校学生处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销假。一般是在批准请假者处销假,并及时告知区队考勤干部。

第五节 请示与汇报

第五十三条 请示、汇报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逐级进行,重大、急紧事务可越级请示、汇报。

第五十四条 凡属超越本级和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须请示,事后须汇报。

第五十五条 区队向中队、中队向大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大队向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生处定期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六节 授装与宣誓

第五十六条 学员警服是学生准警察身份的外在标志,着学员警服后必须自觉遵守警察的行为方式。新生入校后军训期间着作训服,作训服的配发不举行授装仪式,正式学员警服的发放举行授装和入警宣誓仪式。

第五十七条 入警誓词是学生警察职业教育的基本内容,在日常教育管理中可以组织重温入警誓词活动,强化职业理想教育。

第七节 阅警与升旗

第五十八条 上级首长来学校视察工作、外宾参观或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新生训练结束后,视情况组织全体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接受检阅。

第五十九条 阅警程序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节庆和重大活动时举行升国旗仪式。

第七章 值班与集训

第一节 日常值班

第六十一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安排人员轮流值班,主要职责是:

(一)抽查各中队学生宿舍的内务、生活秩序。

(二)检查各中队、区队值班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人员。

(四)检查安全措施,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第六十二条 各中队、区队自行安排值班,由学生警务化管理大队督促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学生一日生活,维护正常秩序。

(二)检查区队、班组值日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四)定期检查宿舍安全状况,组织指挥学生应付突发情况。

第六十三条 各级值班(值日、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填写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交接时,应将当班情况记录在案,待处理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应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学生中队、区队的值班人员,应当佩带值班臂章。

第二节 门岗执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大门口设置门岗,由公安分院组织学生协助保卫处做好正常工作日的门口值勤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门口岗亭执勤人员集礼仪、迎宾、督察职责与一身;每三人一组,每组一岗,每岗执勤两小时。

第六十六条 执勤工作是公安专业学生素质训练的重要内容,执勤时间免课堂考勤。

第三节 定期集训

第六十七条 公安类专业学生每年组织一定的警务技能、步伐和队列训练,不计学分,但根据表现计入学生综合考评分。

第六十八条 集训内容由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统一按照各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决定,旨在巩固日常训练成果,保持良好的体能。

第四节 紧急集合

第六十九条 紧急集合是警务化管理类学生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布置的紧急任务,应付意外情况或进行演习的一种备勤行动。

第七十条 公安分院制定紧急集合预案,规定紧急集合场地的位置、进出路线、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的方法和到达集合场地的时限以及后勤保障等。

第七十一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各中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而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

第八章 安全保密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

第七十二条 严禁学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第七十三条 严禁学生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第七十四条 严禁学生参与赌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二节 保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安机关颁布的保密法律、法规,增强保密观念。

第七十六条 凡涉密的教材、参考资料、课堂笔记、影视资料必须按照密级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丢失、遗漏而导致泄密,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发生泄密事件,必须如实、及时逐级上报,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办公室应当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奖惩工作

第七十九条在与学校有关制度不抵触的情况下,公安分院可以制订相应公安类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的奖惩细则。对学习、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相应奖励;对违反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惩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公安类专业本科生。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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