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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公安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
2012-03-16 00:00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
量化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甘肃政法学院公安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加强对公安专业学生的管理,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的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考核中绝不能搀杂私人感情或走人情关系。
第三条 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的内容包括:早操、上课、晚点名、晚就寝、警容风纪、内务卫生及其它。
第四条 每个学生每学期量化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倒扣分制。
第五条 考核标准
1、早操
(1)迟到者,一次扣1分,并扣专业补助1元;
(2)旷操者,一次扣2分,并扣专业补助2元。
2、上课
(1)旷课者,一学时扣2分,并扣专业补助2元;
(2)迟到或早退者,一次扣1分,并扣专业补助1元;
(3)考试作弊者,视情节一次扣80――100分,并扣该学期专业补助;
(4)考试替考者,视情节一次双方各扣100――120分。
3、晚点名
(1)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2分,并扣专业补助2元;
(2)迟到者,一次扣1分,并扣专业补助1元。
4、晚就寝
(1)不请假夜不归宿者(兰州市学生周五、六除外),一次扣8分,并扣专业补助8元;
(2)私自留校外人员住宿者,一次扣3分,并扣专业补助3元;
(3)熄灯后仍不就寝者,一次扣2分,并扣专业补助2元;
(4)熄灯后洗漱、在走廊喧哗者,一次扣2分,并扣专业补助2元;
(5)熄灯后听收音机、看电视者,一次扣2分,并扣专业补助2元;
(6)就寝后点蜡烛者,一次扣2分,并扣专业补助2元。
5、警容风纪
(1)违反着装及警容风纪有关规定者,一次扣2分,并扣专业补助2元;
(2)私自着警服外出校门者,一次扣3分,并扣专业补助3元;
(3)不服督察人员的纠正要求,警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改正且无理取闹者,视情节一次扣3――5分,并扣专业补助5元。
6、内务卫生
(1)起床后仍不叠被子者,一次扣4分,并扣专业补助4元;
(2)卫生检查、抽查发给红单者,一次加1分,并扣专业补助1元;
(3)值日卫生清扫不合格者,一次扣2分,并扣专业补助2元。
(4)往楼道或窗外乱仍垃圾、乱倒污水者,一次扣4分,并扣专业补助4元;
(5)在墙壁、门窗、桌椅、床柜等钉挂、涂画、刻画或张贴字画者,一次扣4分,并扣专业补助4元;
(6)私接电炉或破坏公物者,一次扣10分,并扣专业补助10元;
(7)在宿舍或楼道内做饭者,一次扣10分,并扣专业补助10元。
7、其它
(1)无故不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或早退者,一次扣4分,并扣专业补助4元;
(2)公共场所喧哗者,一次扣3分,并扣专业补助3元;
(3)不服从领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殴打或侮辱老师者,一次扣10分,并扣专业补助10元;
(4)在校期间酗酒者,视情节一次扣60――80分;
(5)在校期间参与赌博者,视情节一次扣60――80分;
(6)着警服同异性在校内公共场所有勾肩搭背等不文明行为者,一次扣30――40分;
(7)擅自离校或无故超假者,视情节每天扣15――20分;
(8)选修课不及格者,一门扣5分(由公安分院教务干事统一提供);
(9)必修课不及格者,一门扣8分(由公安分院教务干事统一提供);
(10)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或或出现严重失职行为者,视情节扣5――15分;
(11)经老师或领导指定的学生干部(包括团学干部),无正当理由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视情节扣10――15分;
(12)经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包括团学干部),无正当理由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视情节扣15――25分;
(13)学生干部(包括团学干部)、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以及被评为各级优秀团员、先进标兵,违反警务化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一次扣相应分值的2――3倍的分数;
(14)无故退出学校、公安分院的各种团学组织者,视情节,一次扣5――10分(次类情况,由学校或公安分院负责该团学组织的老师或领导提供书面材料,报学生所在中队长);
第六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在公安分院主管领导的指导下,由大队长直接领导,各中队中队长、辅导员共同负责,组织区队干部对每个学生进行具体考核,考核结果每月汇总一次,报主管领导审查后,由中队长、辅导员负责及时向本区队学生进行公布,并建立学生量化考核档案。
第七条 学生如对考核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公安分院办公室提出申诉,公安分院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并由大队负责通知中队、区队及学生本人。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高本、专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 年 月 日起试行。


48365365备用网站学生《警务化管理
量化考核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专业学生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参考各方意见及要求,现对有关条例进行补充规定。
1、晚就寝不归宿者(兰州市学生周五、周六除外),一次扣8分。
2、晚就寝迟到者一次扣1分。
3、被褥不整扣2分,正课时间睡觉,不叠被子者,一次扣4分。
4、违反公安分院警务化管理规定者,不按时参加中队组织的各项整顿训练者,视情节一次扣相应分值的2――3倍的分数。
5、区队干部不配合督察队工作,不按时如实上报情况,一次扣2分。
6、私改警号、肩章者,扣10分,并在限定时间内改回,否则严肃处理。
新增奖励项目:
1、卫生检查、抽查优秀者,发给红单,得红单者一次加1分。
2、每周在中队内评选优秀宿舍,发给流动红旗,优秀宿舍成员每人加3分。

警 务 化 管 理

实行警务化管理,是公安分院从严治校,培养合格公安人才的基本措施之一。我分院自一九八九年建院以来,按照公安部《公

安院校军事化管理条例》和学院要求,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教育大发展,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

这为我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遇。为此,也使我们面临挑战,对学生管理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这一形势,加强我分

院革命化,正规化,科学化建设,使学生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指标化而努力奋斗。

目 录

第一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二章 学生宿舍内务设置规定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四章 队列训练及会操制度

第五章 公安分院关于着装及警容风纪的规定

第六章 警容风纪纠察勤务实施规则

第七章 公安分院学生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节 标兵评比办法(试行)

第二节 学生干部评比办法(试行)

第三节 处罚制度(试行)

第四节 撤销处分制度(试行)

第八章 公安分院学生干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九章 公安分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一日生活制度)

公安分院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又红又专的合格公安专门人才。必须从严治警、从严治系,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

格纪律,实行军事化管理。根所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院校军事化管理条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生一日生活制度),全分院学生

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执行。

一、起床

1.听到起床号应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

2.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一小时以上(指活动结束时),次日推迟起床时间,但不得超过早操收操时间。

二、早操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出操)

1,听到出操号后,全体学生应在指定地点集合完毕,清点人数,整齐跑步带人操场。

2.早操以区队为单位组织实施。内容可进行队列、跑步、体操、障碍和擒拿格斗等训练。

3.早操为三十分钟,听到收操号后,应集合整队,讲评,跑步带出操场。

4.因故不能参加早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天气等原因不能出操时,应按规定时间起床,整理内务。

5.每学期末,由分院组织会操一次,集体讲评。

6.早操旷操一次扣除专业奖学金2元,扣除综合考评分0.5分,一月旷操3次,扣除当月专业助学金。

三、洗漱整理内务

1.收操后进行洗漱,整理内务。

2.各宿舍值日员负责打扫室内卫生接受区对干部和班长的检查督促。

3.内务要统一、整洁,个人物品按规定放置整齐。

四、就餐一日三餐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就餐时自觉遵守餐厅规则,文明就餐。

五、上课

1.听到上课预备号后,按上课规定携带课本和学习材料,迅速准备上课,室外课由区队干部整队带到指定地点。区队干部检查人数,

并如实记入考勤卡。

2.进入教室,由区队长或值班干部喊起立,等教师示意后方可坐下。

3.迟到学生进教室必须号“报告”教师允许后方可入内。

4.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笔记。因故不能上课,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5.旷课1学时扣除专业奖学金2元。

六、午睡、午休

1.夏秋季为午睡时间;冬季为午休时间。

2.午睡时,除公差、勤务外,一律卧床休息。个别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午睡时,不得影响他人。

3.宿舍应保持安静,不准有影响他人休息的一切活动。

4.午休时间一般由个人支配,也可以组织集体活动。

5.午睡、午休后应按时起床,整理好床铺,按规定时间进入教室上课或自习。

七、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应有组织的开展体育、文娱等有益活动)

八、晚自习

听到晚自习号后,全体学生应到教室上课或到图书馆上自习,不许在宿舍聊天或在外游玩。

九、晚点名

1.区队每周星期日(节假日返校)必须点名,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按规定提前请假。

2.晚点名时应清点人数并做好记录,讲评学生生活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布置任务,提出要求。

3.晚点外由中队长或区队长负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队办公室或分院主管副院长报告。

4.每周日点名以中队为单位进行,节假日及月(周日)点名全分院进行。

5.晚点名时按要求统一着装,晚点名不到一次扣除专业助学金5元,迟到一次扣除专业助学金2元。

十、就寝

1.听到就寝预备号后,应及时结束一切活动,迅速做好就寝准备。

2.听到熄灯号后,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熄灯就寝,保持安静。

3.值班干部和纠察队干部要组织查铺,检查学生在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查铺记录。

第二章 《学生宿舍内务设置规定》

一、宿舍设置及内务卫生规定

1.物品摆放规定

(1)床上棉被横叠四折,放在靠近窗户床头一端,枕头包放在另一端,帽子置于棉被上中央,帽沿于前被线取齐,腰带至于棉被内侧。

(2)床下鞋整齐摆放在距窗沿约十公分处,每人不得超过两双,鞋跟一律向外。脸盆放在床下枕头一端。

(3)衣柜统一放在宿舍靠门一侧,柜顶可放置箱子,但要整齐。

(4)两斗桌两张桌子并列置于两床之间(可根宿舍情况进行调整)。

(5)方凳整齐置于两桌下。

(6)清扫工具清扫工具摆放在门后。

(7)其它物品

①洗漱用品统一放置在脸盆中。

②衣服统一挂在两床之间的书架上。不得乱挂。

(8)书架书籍按大小由内向外摆放整齐。

(9)餐具、水杯统一整齐置于两斗桌上或壁柜内。

(10)暖瓶可视宿舍情况置于窗台或衣柜一侧地面。

2、卫生要求

(1)室内必须做到内务整洁,窗户洁净,物品摆放井然有序。

(2)四壁无尘无灰,禁止张贴画报等有色纸张,地面无垃圾、痰迹、烟头。

(3)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墙壁、顶棚无灰网,地面干净,无垃圾等杂物。

(4)洗漱间、厕所的公共卫生清洁。

二、学生宿舍规则

1.学生入学后,按指定宿舍、铺位住宿,平时不得在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申请分院批准。

2.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就寝后不准谈笑打闹,要保持室内安静。

3.要爱护公物。不准在墙、桌、柜上钉挂、张贴和涂划;室内和走廊不准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

4.保持公共卫生,不准乱扔纸屑、果皮。不得随地吐痰或向走廊和宙外泼水、倒赃物。洗漱室和水槽内不准倒剩饭、剩菜等。

5.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灭,严禁私装插座和使用电炉及易燃易爆物品。

6.提高警惕、防火防盗。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7.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8.女生宿舍管理。女生宿舍除按上述规则执行外,还必须做到:

(1)女生不得将非直系亲属带入寝室逗留,不得将男生带人宿舍玩耍。

(2)男生不得随意进入女生宿舍,因工作需要找女生时,应在女生值班室传呼或请女生代喊,外来人员会客应通过宿舍值班室值班员同

意,在会客室(办公室)接待。学生违反本规定者,以违纪论处。(奖惩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须请假时,要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和销假手续。

1.病假须持卫生所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办理请、销假手续。

2.请假须填写《学生请假单》,按规定进行逐级审批。

3.学生请假两小时以内由区队长批准,一天以内由中队长批准,一天以上由分院领导批准。

4.请假期满应持请假单向原请假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并告知区队已销假。

5.请假从审批之日起方始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假期已满而擅自缺课或请假期满而不办理销假手续等,均作旷课论。

第四章 《队列训练及会操制度》

队列训练是分院每个学员的必修科目,也是分院学员精神面貌的休现,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新生入学后,进行一段时间的军事训练o

2.每周利用一个早操时间进行队列训练。

3.每周由分院统一安排一次专门的队列训练操课。

4.每学期全分院组织一次会操。

5.队列训练和操课由分院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公安分院关于着装及警容风纪的规定》

一、着装要求:

第一、学员着装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带警徽、学员肩章和警号等,不得冬夏装混穿,不得佩带与人民警察身份无关的标志。

第二、学员着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披衣、敞怀、挽袖、挽裤腿;

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以外的胶鞋。集会、列队时应当按要求穿颜色一致的皮鞋。男生鞋

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3.不得围围巾,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

4.不得带手饰、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发除外),蓄胡须。女生不得用浓装,披发

不得过肩。

5.除上课外,实习需要和患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参加学院分院集会时,学生不得戴眼镜。

第三、着装的学员在公共场所应当警容严整。不得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嬉笑打闹,席地坐卧。

第四、严禁将警服赠送转卖或者借给非人民警察人员。

第五、下列时机的着装要求

1.上早操警休课着迷彩服

2.在校内上课(警体课除外)着警服不戴帽子,但必须着装整齐。

3.参加集会或外事活动时,应着警服扎腰带,并保持警容严整。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轻微,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登记在

案;情节严重,全分院通报批评并扣除5―10元专业助学金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全分院学员要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如果违反了警容风纪,要服从纠察,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无理取闹者,纠察人员有

权将其带回,交由分院办公室严肃理。

二、仪容要求

1.学员应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留长发、大翼角、卷发(自然卷发除外)、剃光头或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

2.学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3.着装时不得戴手饰、戴耳套,扎系围巾。

三、举止要求

1.学员应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2.着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手插兜、搭肩、挽臂、揽

腰,不得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3.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4.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和我公安分院的声誉。

第六章 《警容风纪纠察勤务实施规则》

一、指导思想

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的仪表,是作风、纪律和素质的外在表现。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严整的警容风纪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精神

风貌。警容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威望以及公安机关的声誉。人民警察学校是培养合格人民警察的基地,警容风纪纠察勤务

是搞好我分院的警容风纪的必要措施,对于认真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方我和加强我分院革命化、正规化和警务化建设都有重

要意义。

二、组织实施

我分院警容风纪纠察勤务应由分院办公室统一组织,在主管负责同志的领导下由分院纠察队组织实施。纠察勤务可分为若干组进行,

每组四至五人,由一名组长负责,每组每次执勤一周。执行勤务时必须佩带分院的统一制作的“袖标”或“警容风纪纠察证”,随时

(正常上和其他全校集体活动除外)在校园和校园附近区域执行纠察勤务。

三、纠察人员的条件

警容风纪纠察人员由学生担任,选派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担任:

1.思想表现好、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口齿清楚,敢于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具有一定的说服教育能力。

2,工作积极、热情主动、认真负责。

3.有一定的军事素质,警姿仪表较好。

四、纠察的范围与内容

凡我校着制式警服的学生或学员,违反警容风纪者都可以纠察。具体内容如下:

1.警容方面:围围巾、带蛤蟆镜(特殊情况除外),口罩挂在胸前或甩在背后;男生蓄大包头留小胡子;女生留披肩发、烫发、扎独

辫子、过肩发、抹口红、戴耳环、挂项链等;男女生不得染彩发。

2.着装:服装不整洁,帽徽、警衔标志、缀订不符合规定;外出不戴或歪戴帽子,手提上衣、帽子,不扣扣,着装不戴领带或戴非警

用领带,披衣敞怀(含大衣),挽衣袖,卷裤腿,带袖套,衬衣外露,便棉袄大于罩衣,毛衣.衬衣领子过高,新旧式警服、警便服混穿

等不符合着装规定的。

3.宿舍不整洁,室内物品摆放不整齐。

4.举止:学生不得吸烟、边走边吃零食,出宿舍楼外穿拖鞋,背手,手插兜,手拉手,搭肩挽臂等。

5.礼貌方面:不遵守公共秩序,不讲究卫生,随地吐痰,不讲文明礼貌,说话粗鲁,不尊敬师长等。

6.纪律:品德低下,行为放荡,打人、骂人、喝酒、划拳。在宿舍楼、教学楼高声喧哗、起哄闹事,不按时熄灯就寝,熄灯后喧哗

等。

7.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五、纠察的方法与要求

1.纠察人员警容风纪要严整,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执行纠察勤务时,要从团结的愿望和尊重、关心、爱护同学的观念出发,坚持以宣

传教育为主,批评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真诚相待,以理服人。

2.纠察时要讲究礼节、礼貌,做到“纠正违章行敬礼”,纠正错误“请”字当头。例如,“同志或同学或称姓名,请把你的纽扣扣

好”。

3.纠察队员既要防止特权思想,又要克服畏难情绪,当老好人,做到既认真负责,又讲究方法,耐心说服教育,严禁借勤务之便讽刺

挖苦,甚至侮辱他人人格。

4.对违纪学员要进行认真登记。登记时,对不知其姓名者,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必要时可将情况及时汇报主管领导。

5,对态度傲慢、不服从纠察者,第一次协同区队长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在区队会上做出检查;第三次在学生大会上做出检查并扣除

操行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无理取闹者,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材料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6.各纠察组要及时向主管负责同志汇报工作,并将纠察情况如实登记在“违纪和警容风纪纠察情况登记表”上,担任纠察任务的小组

每周值勤完毕后,要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交分院负责同志审阅,必要时分别召集大队或全分院学员讲评。

六、紧急情况处理

凡遇学生打架斗殴等严重现象,侮辱纠察、不听纠察人员劝阻者,纠察人员要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或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七章 讼安分院学生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节 《标兵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政治合格、学习优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的优秀公安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标兵”,包括学习标兵、体育标兵、内务标兵、文艺标兵、军训标兵。

第三条 评选表彰在公安分院本、专科学生中统一进行。

第四条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考试成绩学年总评在全区队名列第一,无旷课,无补考,无违纪行为者,经评审,

可授予“学习标兵”称号,本、专科学生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者,授予“英语单项学习标兵”称号。

第五条 早操出勤率高,无旷操,在全国、全省或在院内外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者,可授予“体育标兵”称号。

第六条 模范遵守公安分院《学生宿舍守则》和《学生内务卫生管理办法》及《一日生活制度》,宿舍内务卫生始终保持整洁,内务检

查,抽查学年最终评分排在前列,无违纪行为,可授予该宿舍成员“内务标兵”称号。

第七条 具有文艺特长,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全校文艺演出活动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可授予“文艺标兵”称号。

第八条 所有“标兵”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四至六周完成,第七周召开分院学生大会表彰。

第九条 分院成立评选表彰小组,直接组织领导评选表彰工作,具体业务由分院办公室中队办公室承办。

第十条 所有“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品,建立“标兵”档案卡,填写后装入档案。并记人本学期的综合考评以优干分值进入加

分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分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①军事训练标兵评比条件;②内务卫生标兵评比条件。

①军事训练标兵评比条件

1.人学态度端正,能认真学习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分院的警务化规定,热爱分院,热心参加班集体的各项活动。

2.军训中能严格按军训领导小组提出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尊重领导,尊重教官,团结同学,虚心好学,敢于吃苦,勇于进取。

3.体会动作认真,反应速度快,并能在课余时间主动帮助其他同学一同搞好训练。

4.训练中无请假、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受到军训教官的好评。

5.评时成绩和最后考核成绩达到优秀者。

②内务卫生标兵评比条件内务卫生标兵评比是在具备文明宿舍的条件下产生的:

1.宿舍人员在学习、生活、思想上应互帮互爱,互促互进,宿舍成员无考试及作弊现象。本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考察课

成绩在良好以上。

2.遵守纪律,爱护宿舍设备,无私接电源及酗酒、斗殴、赌博、砸瓶子起哄、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等违纪现象,宿舍人员无纪律处分。

3,无乱泼污水、乱倒垃圾及随地泼洒饭菜等不良现象。宿舍卫生状况经常保持良好。

4.“宿舍文化”建设正确有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宿舍集体活动,维护宿舍集体荣誉。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宿舍成员早操出勤率在95%以上。

6.能严格按分院宿舍物品摆放的有关条例搞好宿舍卫生。一学期宿舍卫生在检查评比中受到表扬三次以上。具血以上条件,可评为

“内务卫生标兵宿舍”。

7.具备以上六项标准的宿舍成员均可评为“内务卫生标兵。”

第二节 《学生干部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安分院学生管理工作,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结构合理、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

的高素质学生干部队伍,结合我分院实际,特制定《48365365备用网站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选拔的原则、机构和职能。

1.学生干部选拔坚持“群众推荐、组织指定或组织提名、群众选举”的原则。

2.我分院在校的本、专科学生机会均等。

3.区队设区队长、团支部书记、组织委虽、宣传委员和分管学习、体育、生活等职的副区队长。班设班长、副班长。

4,分院成立团总支、学生会、纠察队。团总支设总支书让、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等七个职务;学生会设主席一

名,副主席三名,下设组织部、宣传部、体育部、文艺部、生活部、外联部、实习实践部、调研部、社团部,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

长一至二名,干事若干名,纠察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二至三名,队员若干名。

第三条 学生干部选拔的基本标准。

1.具有坚定的立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热爱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号召力,有文艺、体育、书画等特长。

3.学习成绩总评在区队排名中等以上,综合考评在全区队排前15名。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L由本人自荐,上交中队长、班主任、团总支或学生会组织部。

2.区队、班学生干部由群众和班主任推荐提名,中队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分院主管领导审查,报分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或区队民主投

票选举。

3.团总支、学生会、纠察队干部采取本人自荐(提从书面自荐书)或上届团总支、学生会、纠察队汇总提名,分院主管领导审阅,学生

代表民主选举,报分院党政联席会考察审批,择优录用。团总支干部上报院团委审批。

第五条 区队干部和分院团干部均按学年进度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义务。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严要求自身,模范遵守学院、分院各项规章制度。

2,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体积维护同学平等、团结、互助和分院的稳定的典范。

3.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全分院所有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

4.及时向分院汇报学生的各种动态,反映学生的各种困难、意见。

5。自批准之日起(包括考查期间),学生干部有权利和义务传达贯彻落实分院内一切活动安排。

6.分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干部搞好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奖惩。

1.成绩突出者,如已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优先推荐为人党积极分子和培养对象。

2.按照(甘肃政法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对成绩突出者,可优先推荐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3.某次活动中组织有力,方法得当,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公安分院“XX活动最佳组织者”称号。

4.区队综合考评达不到标准者自动辞职,考试作弊及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免职。

第八条 建立学生干部档案,毕业生分配转至分配单位。

第三节 (处罚制度》(试行)

一、出勤

1.旷课 旷课每学时扣专业助学金2元,一周累计达三学时者扣本月专业助学金15元。

2.旷晚点名 每次扣专业助学金5元,节假日收假时旷点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旷操 旷操每次扣专业助学金2元,一周累计达到3次者,扣除本月专业助学金15元,一学期累计达5次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4.迟到 上课上操参加重大活动或集会迟到者,每次扣专业助学金1元,每周累计达3次者,按一次旷出勤论。

5.旷课每学期达10学时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旷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学时,给予记

过处分,旷课50学时,令其退学,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者折合旷课一学时。

二、内务卫生

1.不整被子、书架、床下、床面等内务较差者,每次扣专业助学金5元。

2.不叠被子或内务特差者,每次扣专业助学金10元。

3.宿舍值日未做者,每次扣值日生专业助学金10元。

4,宿舍内务卫生整体较差者,视其情况扣本舍或成员每人专业助学金5元或10元。

5.宿舍有烟头、酒瓶的,扣本舍成员每人专业助学金5元。

6.学生会生活部内务检查时评为蓝旗宿舍者,其成员每人每次扣专业助学金2元。

7.个人每学期内务违纪三次以上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警容风纪

1.上课时间,考试、集会或重大活动中不着警服或不按规定着装者,扣专业助学金10元。

2.警便服混穿者,每次扣专业助学金2元,并勒令改正。

3.不打领带、不系扣子、挽袖、挽裤腿、着装插手、背手、挽手等警容不整者,每次扣专业助学金2元。

四、晚就寝纪律

1.晚休号后,在楼道走动者,每次扣专业助学金2元。

2.晚休后在宿舍点蜡或使用其它照灯具者,扣本人专业助学5元,无责任人者,扣宿舍成员每人专业助学金5元。

3.晚休后喧哗吵闹者,扣宿舍成员每人专业助学金5元。

4.晚上11:00钟以后回宿舍者,每次扣专业助学金10元。

5.夜不归宿者,一经发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宿舍留宿他人者,一经发现,扣留宿他人者本月专业助学金15元。

五、其他违纪处罚

1.在教室、校园、宿舍、楼道等场吸烟者,每次扣专业助学金1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2.在宿舍内喝酒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扣专业助学金15元。 •

3.在宿舍内以麻将、扑克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者,参与人员和宿舍全体人员分别扣除本月专业助学金15元。对参与人员给予行政纪律

处分。

4。上课时间在宿舍内睡觉者,一经发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5.寻衅滋事打架、者,一经发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着制服在校外进行打台球等有损公安人员和我分院学员形象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节 (撤销处分制度)(试行)学员因各种原因受分院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一学期后,如确有悔过表现,分院可

以做出撤销处分决定。

一、撤消处分的范围

1.学员受分院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学员受处分时间满一学期。

3.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学期内旷课、旷操等违反《警务化管理制度》的违纪行为。

4.受处分的一学期内,学习认真,踏实,无补考现象。

5.受处分的一学期内遵守社会公德。

二、撤销处分的程序:

1.学员受处分时间满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交本区队区队长。

2.区队长召集本区队全体学生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中队长。

3.中队长审查后,加注意见后上报分院领导。

4.分院研究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撤销处分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三、撤销处分申请应在每学期末提交,次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报分院。

第八章 《公安分院学生干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甘肃政法学院关于在学生中实行全面考核,分步淘汰的办法),调动广大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学生干部的工

作成绩,根据《甘肃政法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二、学生干部考核工作的原则。学生干部考核工作应本着民主、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使考核结果真正反映学生干部的工作

情况,提高广大学生干部的工作热情。

三、公安分院学生干部的范围:

1.公安分院团总支干部;

2。公安分院警务纠察队干部;

3.公安分院学生会干部;

4.公安分院各区队和团支部干部(包括 班长);

5.在校团委学生会等部门任职的我分院学员。

四、学生干部的考核学生干部的考核由学生干部所属机构负责,分院审定。

1.在校团委、学生会等部门任职的我分院学员,由其所在机构考评后,将结果送到分院,分院将作考核参考依据。

2.兼职干部参加考核,应先确定参评机构。不得参加双重考评。

3.分院学生干部考核通过民主测评方式进行:由各机构组织本机构全体学生干部无记名投票测评,取测评成绩列前本机构干部总数的

50%名的干部。

4.分院各区队干部考核,由本区队全体学生无记名投票测评,取测评成绩列前本区队干部总数的50%名的干部。

第九章 《公安分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一、根据《甘肃政法学院关于学生中实行全面考核、分步淘汰的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综合考评应本着公平、公的原则,由区队干部和学生代表集体协商操作,然后逐级上报中队长、分院审批后,在区队内公示。

三、队学生考核,包括德育、智育、体育三项。采用百分制综合考核评定法,其中德育考核25分,智育考核55分,体育考核20分。

四、德育考核25分由德育课成绩和平时表现两部分组成。

(一)德育课成绩15分,含政治理论和思想品德课,计算办法为:德育课考试成绩总分/德育课考试门数X15%,如德育课未开设或为考

查课,则德育课的计算方法为:(25+平时表现分+智育考评分+早操分+课外体育锻炼分)X15%。

(二)平时表现10分(共6项,与(办法》同)。

1.本项起评分为2.5分,视学生实际表现分别加0.5或0.3分。

2.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有礼貌评0.4分;尊敬师长评0.4分;诚实待人评0.4份;团结友爱评0.4分;助人为乐评0.4分,以上

各项可视学生实际表现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评0.5分;按时上课和完成作业评0.5分;遵守课堂和考试纪律评0.5分;无旷课、无补

考评0.5分,以上各项均视学生实际表现酌情扣分:其中旷课一学时扣0.1分,补考一门扣0.3分,扣完为止。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评0.5分,缺勤一次扣0.2分,积极参加我分院及学校各

项活动评0.8分,缺勤一次扣0.4分;凡积极参加分院及学校以上级别活动且获奖的另加0.1分,义务献血一次另加0.1分。扣完或

加满为止。

5.本项公益活动缺勤一次扣0.5分;不爱护公物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6.在学院、分院警务收察队和学生会生活部组织的内务检查中获优秀宿舍其成员各评1分,良各评0.8分,中各评0.6分,各评0.4

分。差每次扣0.1分,未做值日每次扣值日生0.2分。扣完为止。有明显违纪行为,思想认识模糊的,其平时表现分在5分以下评定;

其中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评4分;受到警告处分的评3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评2分;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评0分。

五、智育考核55分,根据一学期内除德育课和体育课以外的全都考试课成绩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智育成绩:智育课考试成绩总分

增育课考试成绩门数X55%

六、体育考评20分,由警体课成绩,早操出勤,课外体育锻炼组成。

(一)体育课成绩10分按以下公式计算:体育课考评分:警体成绩X10%,如未开设警体课或警体课为考查课,则按以下公式计算:体育

考评分:(25+平时表现分+智育考评分+早操分+课外体育锻炼分)X10%。‘

(二)早操考评6分,早操全勤者评6分,旷操或旷晚点名一次扣0.5分,事假每次扣0.2分,病假每次扣0.1分,扣完为止。

(三)课外体育锻炼4分,长期坚持锻炼的评3.5分,经常参加的评2.5分;偶尔参加的评1分,以上各项均视学生实际表现酌情加减,

其中参加运动会的加0.3分,参加运动会并获奖的加0.5分,参加分院“三大球”对抗赛的酌情加0.2或0.3分,加满足或扣完止。

七、凡缓考的同学待成绩出来后仍按综合考评标准评定,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凡旷考、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分计参加考评。

八、各区队将综合考评表(草表)报分院,分院负责审核,并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同学按规定加分后,各区队公示,并制作正式综合考评

表上报分院。

九、加分工作参照《公安分院学生干部考核实施细则》和《公安分院警务化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进行。

十、有两项及两项以上加分资格的,取其中较高项加分,加分不累计。

十一、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比照分院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细则由分院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助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扣本舍或成员每人专业助学金5元或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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