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0日公安分院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体系,使学生教育和管理趋向规范化,根据《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结合分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在校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由中队长组织,班主任参与开展并进行登记、统计和公示,分院办公室审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大量具体材料的基础上,坚持方向性、科学性、可比性与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和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采用组织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综合考评总分100分,从德育素质、智育素质、文体素质三方面综合来评分。其中,德育素质占20%,智育素质占70%,文体素质占10%。奖惩分不在基本分中计算,分别计入德智体素质考评分中。
计算公式为:综合考评总分=德育素质考评分+智育素质考评分+文体素质考评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考评一次,根据考评结果排出名次,毕业前进行综合排名,考评结果将作为评定奖学金、各项评优及毕业生就业推荐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体系与基本指标
第一节 德育素质考评
第六条 德育素质考评分,由公寓考评得分(包括政治表现、社会实践与劳动态度)×12%、二级学院考评得分(警务化量化考核得分)×8%和奖励分、处罚分四部分组成。计算办法:德育素质考评分=公寓考评得分×12%+警务化量化考核得分×8%+奖励分-处罚分。其中,德育考评基本分满分100分,从政治表现、警务化量化考核、社会实践与劳动态度等三个方面考评。
(一)德育考评基本分考评指标:
1、政治表现满分80分,基本要求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如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政治表现以零分计。政治表现满分80分,分三等评分:
(1)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分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国内外的时事政治,主动向党组织靠拢,敢于批评各种错误言行的,可评70―80分。
(2)主动参加学校、分院组织的大部分政治活动,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了解国内外大事,能坚持原则的,可评60―70分。
(3)能够参加学校、分院组织的一些政治活动,有一定上进心的,可评60分。
2、社会实践与劳动态度满分20分,分三等评分。
(1)能积极参加学校、分院、中队及区队组织的社会实践、义务劳动等活动。在活动中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虚心学习,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的,可评15―20分。
(2)能参加学校、分院、中队及区队组织的社会实践、义务劳动等活动,能较好完成各项任务的,可评10―15分。
(3)在学校、分院、中队及区队组织的社会实践、义务劳动等活动中,表现不积极,无故不参加者,可评5分。
3、警务化量化考核满分100分。
(二)奖励分(加分)
1、个人荣誉
获国家级荣誉称,加8分;
获省级荣誉称号,加4分;
获校级荣誉称号,加1分,其中三好学生标兵加2分;
获职能部门、团委、分院荣誉称号,加0.5分。
2、集体荣誉
获国家级,加4分/人?次;
获省级,加2分/人?次;
获校级,加1分/人?次,其中优良学风班加1.5分/人?次;
获职能部门、团委、分院级荣誉称号,加0.5分/人?次。
3、上述不同类别的荣誉可累计加分;同一类别荣誉取最高项加分。
4、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按不同职务加分,否则不予加分。有兼职者按高分计,不重复累加。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0.5分;分院分团委副书记、部长、公寓楼团工委副书记、校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各公寓楼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加0.4分;各公寓楼团工委、学生分会部长、副部长、楼层团支部成员、学生支会主席、副主席加0.3分;各区队区队长、团支部书记加0.3分,其余干部加0.2分。
5、无偿献血(一次)者,加0.5分。
6、有其他突出事迹或突出贡献者,可酌情加0.5―1分。
(三)处罚分(扣分)
受通报批评,扣2分;
受警告处分,扣4分;
受严重警告处分,扣5分;
受记过处分,扣6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扣7分。
第二节 智育素质考评
第七条 智育素质考评分由智育考评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智育素质考评分=智育考评基本分×70%+奖励分。
(一)智育考评基本分按学生一学期内,除体育课、通识选修课及辅修课以外的各门课程的成绩按平均学分绩计算,具体公式为:
智育考评基本分=
(二)考试、考查课成绩按实得分数计算,若考查课成绩为优良(A)、良好(B)、中(C)、及格(D)、不及格(E),分别按95分、85分、75分、65分、50分计。
(三)奖励分:
1、参加各类学术类竞赛活动:获国家级学术类竞赛等级奖或省级特等奖,加8分;获国家级学术类竞赛入围或省级竞赛一等奖,加6分;获省级学术类竞赛二等奖,加5分;获省级学术类竞赛三等奖加4分;获省级学术类竞赛优秀奖或校级学术类竞赛一等奖,加3分;获校级学术类竞赛二等奖,加2分;获校级学术类竞赛三等奖,加1分;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国家级A类刊物上发表,加8分;国家级B类刊物上发表,加5分;C类刊物上发表,加2分;D类刊物上发表,加1分;
3、出版学术著作:A类出版社出版,加8分;B类出版社出版,加5分;C类出版社出版,加3分;
4、参加教师科研工作:国家级项目通过鉴定,加4分;省部级项目通过鉴定,加2分;厅局级项目通过鉴定,加1分;
5、科技发明:获取发明专利证书,加3分;
6、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取证书,加2分;
7、学术类竞赛、参加教师科研、科技发明及各类职业培训的级别(证书)认定,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分院及有关部门共同认定;涉及刊物级别、出版类别以《甘肃政法学院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目录》为准;各类职业培训不包括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培训、普通话培训及驾驶培训(考试);
8、此类奖励分以一项(篇、部)计算,可累计加分。
第八条 若学生因主客观原因办理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试、无课程成绩,只有考查课成绩或参加必修课考试门数不够开考课程半数的,不参加本学期综合考评,缓考课程放入下一学期进行考评;参加必修课考试门数超过开考课程半数的,可按实际考试课程门数参与考评。
第九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及旷考、考试违纪者,该门成绩按0分计算参加考评。
第三节 文体素质考评
第十条 文体素质考评分,由文体考评基本分×10%、奖励分及处罚分三部分组成。计算办法:文体素质考评分=文体考评基本分×10%+奖励分-处罚分。
(一)文体考评基本分为体育课成绩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一、二年级按体育课实际考试成绩计算;三、四年级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计算,如三年级第一学期无达标,按二年级达标成绩换算,依次类推。
(二)奖励分:
1、参加国家级运动会比赛或单项比赛,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4分、3分、2分;个人四、五、六名和集体四、五、六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1.5分、1分、0.8分。
2、参加省级运动会比赛或单项比赛,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2分、1.5分、1分;个人四、五、六名和集体四、五、六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0.8分、0.6分、0.4分。
3、参加学校运动会比赛或单项比赛,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0.6、0.4、0.2分;
4、破学校、省、国家级比赛记录的个人和集体的主力队员,按等次分别在原加分基础上上浮0.5分。
5、文艺演出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成员,分别加0.3分、0.2分、0.1分;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成员,分别加0.5分、0.4分、0.3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成员,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6、在校级摄影、美术、书法、演讲、辩论及其它校级文体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名)者,分别加0.3分、0.2分、0.1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名)者,按等次分别在原加分基础上上浮1分,国家级上浮2分;
7、各类比赛同一学期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只加一次。各类比赛应为正式比赛,不包括各类邀请赛。
8、警乐团、仪仗队成员按平时表现加0.5―1分,由分团委提供。
9、督察队成员按平时表现加1―1.5分,由办公室学生管理干事提供。
(三)处罚分:
每旷操一次扣0.2分,每学期旷操累计20次文体素质考评分以0分计。
第三章 考评操作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按区队组织进行。各区队应成立区队考评小组,由中队长担任组长,班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中队长、班主任、区队干部和团支部干部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必须由所在区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数应为该区队学生人数的六分之一或七分之一。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评按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客观记载,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德育素质考评基本分的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治表现、社会实践与劳动态度的考评:
中队长及宿舍考评:每个学生须按测评内容写出书面小结,由舍长在宿舍范围内组织互评后填写各项分数,交中队长。中队长根据学生自评成绩结合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政治及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得出考评分数。
班主任及区队考评:各区队考评小组,按学生的思想政治及日常表现在班内进行考评,班主任根据学生实际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得出考评分数。
(二)警务化量化管理考核,由办公室学生干事组织督查部汇总,向各中队提供。
(三)以上材料均在办公室备案;
(四)计算办法:①中队长及宿舍考评按实际分数×8.4%;②班主任及班级考评按实际分数×3.6%;③警务化量化管理考核按实际分数×8%;④该项基本分=①+②+③+奖励分―处罚分。
第十四条 德育素质考评、智育素质考评、文体素质考评的基本分由各区队考评小组计算。德、智、文体素质考评的奖励分和处罚分由中队长、班主任审查填写,分院办公室审查,分院主管学生领导审核。
第十五条 各区队考评小组根据各项考评结果,按照学生学号顺序填写《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综合考评积分表》,并由区队考评小组成员签字。各项积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按总分排出名次。考评结果在本区队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区队考评小组将《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综合考评积分表》报分院办公室审查,经分院主管学生领导签字审核,分院盖章后,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存分院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生对考评小组人员组成或考评结果有意见,在公示期内可向中队长或分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反映,中队长及主管领导应及时组织进行核查。综合考评成绩的名次与学习成绩名次相差在5名以上的,分院办公室应予复查。学生对核查及处理仍有意见的,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第十八条 在学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如发现学生本人或考评小组成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四章 毕业生综合考评的计算
第二十条 毕业生综合考评成绩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公式为:毕业生综合考评成绩=∑学期综合考评分/∑学期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院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分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2级学生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