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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会监督实施细则
2010-10-14 00:00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分团委例会工作的开展,加强例会管理,维护例会纪律,使例会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结合校分团委例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例会纪律
(一)部长例会及各部例会须准时在指定地点召开,组织部例会检查人员将在例会规定召开时间准时点名,若有特殊情况要改变开会地点、时间,须提前通报组织部;无故更改例会时间、地点且未通知组织部的部门由组织部做好相关记录,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二)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例会,请假者须由部长于例会召开前将其请假条交予组织部例会检查人员。
(三)出席例会者须整齐佩戴工作证。
(四)与会人员在例会期间须将传呼机调整为震动,手机关闭,并不得擅自覆机。
(五)例会期间所有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交头接耳,若有违规者,组织部对其予以提醒;若经提醒无效者,组织部将上报常务委员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者予以劝退。
(六)各部例会结束时由各部部长对例会记录情况进行审阅,并进行签字。一经签字,不得更改。
第三条 违纪处罚原则
(一)每学期无故迟到累计达3次者予以劝退;每学期无故缺席累计达1次者予以劝退(无故迟到达15分钟者以无故缺席论);非公假(公假仅限于分团委内部事务与年级重要事情),非公假请假(包括事假与病假,病假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累计3次者予以劝退;请假5次按一次缺席论,迟到3次按一次缺席论。
(二)请假原因务必详实,否则以无故缺席论;严禁口头代假、会后补假条等情况;若事情紧急无法请假或不能准时出席例会者,应自动于例会召开前通知组织部,经核查属实,以请假论,否则以缺席论。
(三)未佩戴工作证累计达3次者予以通报批评,累计达4次者取消分团委学年评优资格,累计达6次者予以劝退。
(四)不得佩戴他人工作证,如有违规者,没收其工作证,取消责任人分团委学年评优资格;擅自将证件借与非分团委人员使用者,直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劝退。
第四条 监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部例会监督人员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二)组织部例会监督人员在会场纪律出现违规情况时,有权提醒该部部长,提醒无效者,监督人员须如实作好记录,并上报常务委员会,由其进行通报批评。
(三)组织部例会监督人员须在例会召开前5分钟到达会场。
(四)组织部例会监督人员须于例会召开时间准时点名,并检查各部人员工作证是否整齐佩戴并随时抽查工作证是否相符。
(五)组织部例会监督人员须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地填写好例会登记表,并于翌日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组织部。
第五条 例会出勤情况于每周三公布,如有异议,应于当日提出,逾时不予处理。
第六条 每周例会检查情况均呈分团委书记与常务委员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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