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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及使用条例
2010-10-14 00:00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分院分团委公章(以下简称“公章”)的管理及使用,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公章的管理及使用必须符合分团委各项规章及相关工作制度,严禁私用公章。
第三条 公章由常务委员会委托办公室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借他用。
第四条 公章使用程序:
(一)各部部长及社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用章的书面申请,写明使用公章的时间、原因及公章盖印的材料、份数等相关内容,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并签字后,再将申请交由办公室。
(二)分团委办公室经核实无误后,作好登记备忘工作。
(三)公章加盖由分团委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盖章完成后,应及时放回原处,妥善保管。
第五条 分团委办公室对公章的管理实行“分管主任负责制”,由其选择合适、固定的地方保管公章并存放钥匙,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公章不允许在办公室以外的地方使用,非办公室指派专人不得参与公章的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持分团委或常务委员会的证明方可使用,并按时交还。
第七条 分团委办公室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备忘录》。该备忘录内注明使用公章的时间、原因及申请人(各部部长或各社团负责人)的签名,定期将其汇总,呈报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办公室应在盖章前核实所有证件,切实按照指定程序及《公章使用登记备忘录》的情况完成任务,如证件有照片,必须将章的一部分盖在照片上,严禁先盖章后履行程序的行为。
第九条 若出现违反上述条例之情况,办公室应即时报知常务委员会,由分团委和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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