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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院分团委团学干部管理办法
2010-10-14 0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对公安分院分团委干部的管理,建立健全合理的干部任用体制,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积极履行干部义务并保障其合法权利。依据《公安分院分团委章程》和《公安分院分团委内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团委干部包括常务委员会、各部部长、副部长均应通过分团委组织的公开竟聘,择优录取。
第三条 新任职的分团委干部考察期为一个月。考察期届满后,凡考察合格者,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正式任职。其任职决定由校团委以文件的方式对外公布。考察不合格者一律劝退。
第四条 各部部长、副部长的考察由组织部负责。常务委员会考察由分团委书记负责。
第五条 凡通过考察期者为分团委的正式干部。基本任职期为一年。
第六条 任职期结束后,正式承认其作为分团委干部的个人资历。其中部长、副部长的评估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的评估由分团委书记负责。在任职期间被开除,撤职的干部一律不予授予。
第七条 在任期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者,必须经分团委批准后方可辞职。未经批准就擅离职守,一律以撤职处理并以文件的方式对外公布。并取消该学期的学生干部工作加分资格。
第八条 分团委干部在任职期间应本着“求索完善自我,一切为了同学”的分团委宗旨,积极履行其干部义务。
第九条 在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属实,劝说无效者,可由分团委给予其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的处分。并以文件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条 分团委干部任职期间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1、享有每学期工作加分的资格。
2、享有被评选为“分团委优秀团学干部”的资格。
3、享有被推荐进入党校学习的资格。
4、享有被评选为“优秀团员”的资格。
5、其他一切分团委干部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公安分院分团委.


公安分院分团委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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