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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院分团委干部评选办法
2010-10-14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分团委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干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使我分团委干部切实地起好带头作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评选条件:参评的分团委干部本学年综合测评分排名须在全年级(班)(以100人计)前50名以内。对工作有突出贡献者,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积极完成分团委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协助、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严于律己,在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工作成绩显著。
(三)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合格以上。
第三条 该学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团委干部不得参加优秀干部的评选: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造成了不良影响者;
(二)受到分团委内部或校、学院、年级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
(三)以职务之便,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损坏团学干部形象和分团委名誉者;
(四)无视纪律,部长例会或各部例会无故缺席一次以上(含一次)或迟到、早退二次以上(含二次)者;
(五)工作怠慢,严重失职者;
第四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在校团委指导下,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全面的评选工作。
(二)评选应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各部在符合条件的干部中进行投票选举。名单报常务委员会审查后,将意见报校团委复核审批。
(三)整个评选程序由组织部负责监督。
(四)评优名单初步确定后,应及时张榜公布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全体分团委成员都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校团委以反馈情况为依据,确定优秀分团委干部最终名单。
第五条 名额分配:为各部人数的25%。若有突出贡献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得“优秀部门”称号的部门可适当增加名额,但比例最多不超过本部人数的30%
第六条 评选范围:为分团委全体成员
第七条 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参评人员必须有详细的书面材料,由该部部长负责审查。如弄虚作假,即取消相关负责人的参评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评选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最后五周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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